柴某与林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后因林某婚内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于2018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B房产及位于浙江省绍兴市的C房产均归柴某所有。
然而,林某因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确认对A公司负有债务。A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6月对登记在林某名下的B房产和C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
柴某得知后,遂委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韩强律师团队代理该案。
韩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就该执行行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于2026年1月驳回。后续韩强律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韩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紧扣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柴某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阻却强制执行措施,明确向法院指出柴某对案涉房产的权益形成时间远早于A公司的债权,且A公司对两处房产并不存在特定信赖利益。同时韩强律师充分举证证明,两处房产均系通过贷款购买,离婚时尚有贷款未全部偿还,银行抵押权未能解除,客观上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林某不予配合亦构成障碍,柴某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最后,韩强律师通过梳理时间线,明确证明离婚协议签订于2018年,而A公司与林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这之后,债务属于林某个人债务,与柴某无关。最终法院采纳了韩强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柴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不得执行案涉两处房产并解除了对房产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