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一款释义
(1)适用前提
①时间条件:约定发生在婚前,或是领取结婚证之后;
②行为要件:双方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合意,一方承诺把个人单独所有的房屋过户给对方一人,或者登记为两人共有;
③物权状态:直至提起离婚诉讼,不动产登记手续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
④纠纷条件:夫妻二人无法协商一致,必须由法院裁判分割房产。
(2)裁判规则:本司法解释直接排除普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赠与房产未过户前,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无条件反悔不再过户)夫妻之间的房产给予,是以维系婚姻、组建家庭为特殊目的,不属于普通民间赠与。即便没有过户,约定具备约束力,原房主不能直接单方面撤销承诺。
(3)法院具体考量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给予目的;即赠与房产的动机,通常理解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目的在于维系婚姻、共同生活、表达感情等,但不否定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单纯赠与的情形。
②婚姻存续时长;长期婚姻可能倾向保护共同利益,短期婚姻则可能更注重保护赠与方权益。比如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长,十年、二十年,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对接受方来讲,其对家庭付出很多的话,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接受一方基于给予方的约定,完全可以主张房产归其所有,法院也可以判决房产归接受一方。但如果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接受方并未因信赖而贡献多少,则可以不再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而是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综合婚姻长短等因素可以考虑给接受一方一些补偿
③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双方是否实际共同生活、是否生育子女也是平衡给予方与接受方利益应当考虑的因素。
④离婚过错;“离婚过错”分为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与“一般过错”,前者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般过错”指通常只影响到补偿数额高低的通奸、嫖娼、一夜情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⑤家庭贡献;既包括积极层面的“一方负担较多义务”,例如“协助另一方工作”以及“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也包括消极层面的“一方作出特定牺牲决策”,例如辞职或者放弃更好的工作岗位
⑥房屋市价;以离婚时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