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张先生专程来到律所,将一面锦旗送到林律师手中,对林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锦旗承载的不仅是一份认可,更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回顾案件办理过程,从账户、房产被查封时的焦急不安,到最终法院判决无需承担责任、财产顺利解封,这一结果来之不易。
案情回顾
本案源于一笔不良债权的转让。
外地某公司从一家国有担保公司处受让了一批不良债权,其中包括与张先生相关的债权。取得债权后,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名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随后另案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张先生作为股权受让方,被列为该案被告,面临百万级责任追偿。案件诉讼期间,其银行账户及房产已被查封,正常生活和资金安排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与财产保全措施,张先生十分焦急。接受委托后,林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材料,从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制定应诉方案。
多维度梳理,寻找案件突破口
一、审查债权转让程序,质疑原告主体资格
林律师对案涉不良债权资产包的转让过程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围绕国有债权转让是否履行法定交易程序、债权转让通知是否依法送达,以及申请执行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完成相应送达等问题提出抗辩。
通过逐项核对材料,林律师发现债权转让及相关程序中存在瑕疵,据此对原告取得案涉债权的合法性及其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对债权人取得申请执行人资格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按照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第三条等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听证。
二、还原持股时间,厘清责任主体
通过梳理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流转及相关资金往来,林律师进一步明确:张先生系受让股权后成为股东,而案涉资金转出行为发生时,张先生尚未持有该公司股权。
因此,张先生既非相关行为的实施者,也未参与该行为,不应仅因后来受让股权而承担原股东可能产生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原告还应举证受让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抽逃”。
三、审查公司资产,论证不构成抽逃出资
针对“抽逃出资”的核心争议,林律师对资金流向及公司资产补足情况进行了深入核查。
相关款项转出后,其他股东以具有相应价值的苗木等实物向公司进行了补足。据此,林律师启动专项审计,论证苗木等财产已经计入公司财产,从而说明公司财产并未因此出现实质性不足,案涉行为不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张先生更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无需担责,查封全部解除
经过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相关抗辩意见,判决张先生无需承担责任。此前被查封的房产和银行账户也依法解除查封。
从面对百万级追偿、财产被查封,到最终胜诉并恢复正常生活,张先生第一次切身感受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
一面锦旗,是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肯定,也是对律师专业与责任的认可。每一份委托背后,都关系着当事人的财产、生活与信任。未来,本所律师将继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对待每一项委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涉姓名及部分案件信息已作技术处理。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及审理情况,本文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供稿 林谷冲
编辑 刘子陶
终审 杨尚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