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症老人想送一套房产给女友,并让她照顾余生,意定监护人申请被公证处终止!原因卡在女友已婚
一个身患绝症的老者想要把自己的房子送给一直照顾自己的女友,并且和她一起去办意定监护协议,由她的代理人来代她做医疗、生活等方面的决定。根据公开的信息可知,卡点就是一个人的身份:这个女友已经结婚了。但是如果我们能够理解到其中所蕴含的法律逻辑的话,就会发现公证处并不是在本故事中扮演反派角色,而是为了一个即将失去说话能力的老者,在做最后一次“风控”。1.澄清一个大家常常搞混的地方:意定监护并不能解决“房子归谁”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成年人可以在事先书面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套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由谁为你来做决定”,即医疗救治方案、日常生活照料、财产管理等等事务性的代理问题。财产归属要通过赠与合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另行安排。也就是说,老人所希望得到的是一个“我在你活着的时候照顾你,在你去世之后把房子留给你”的双务约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比意定监护更加准确的工具中,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1158条)可以作为参考。扶养人要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取得遗产,其效力优于法定继承。老人把两种需求捆绑在一起到办公证处,本质上就是用一个人在另一个人最脆弱的时候所给予的信任来抵消以后几十年里所产生的不确定因素。而“已婚”的身份正好使公证员认识到其中所包含的具体裂痕。2.为什么“已婚”会被认为是风险信号呢?
已经结婚的人,在进行判断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被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所影响。公证人不能去核实,那么这样的影响,在关键的时候就会导向到“老人的最大利益”上,或者是其他的方面。第二个风险更加实际并且容易被忽视:房产赠与后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才例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任何特别的约定的话,老人想要把自己的房子送给他的女朋友,在法律上就相当于同时把一半的房子送给一个他可能从来都没有见过、也没有照顾过他一天的人。这不是老人的真实想法,但是它可能会变成最后的结果。3.公证处终止了该申请,而被保护的就是老人的心愿的纯粹性。
它并不认为女友是“图房子的骗子”,它只觉得不清楚:当爱情和合同、感情和利益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哪一部分是真心地托付给对方,哪一部分又是用等价的方式进行交换呢?到了老人完全失去行动能力的时候,由谁来替他说清楚呢?把“房子的归属”、“人身监护”分开来处理:人身照护的部分可以采用意定监护的方式,选择没有利益关系的人选或者专业的监护机构;关于房产归属的问题,则要和女友单独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只赠与女方个人,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两条线各自使用自己的工具,法律上的障碍将会大大减少。使人们沉默的是,在一个人快要失去判断力的时候,法律对于确定性的要求是近乎苛刻的。不能用感动来运转,只能依靠白纸黑字的规定来维护那个已经不能再开口说话的人。它在告诫所有的还有时间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人们:如果你们真的有想要托付给的人或者事情,请不要仅仅依靠口头上的爱,而要趁着清醒的时候把安排得足够准确。意愿本身就带有温度,但是能够让这个意愿变成现实的东西,则是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