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隐瞒实情,卖“带病”的二手房,非常容易引发纠纷。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上海姚女士通过中介以206万元购买曹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装修时才发现承重墙被拆;陈先生以55万元从王女士手中购得一套房屋,从小区邻居的口中才得知,前房主王女士的母亲在屋内自缢身亡。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买过的房子能退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退房。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只要买方和卖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就可以退房。
(2)卖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卖方隐瞒承重墙被拆的事实,导致买方购买的房屋面临结构安全隐患和行政处罚风险,无法实现安全居住的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依据该条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此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也可维权,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卖方构成欺诈,可以撤销合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然不影响物理使用,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买意愿,这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卖方有义务如实披露。卖方明知此事却刻意隐瞒,是构成欺诈的。
(4)买方存在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买方对房屋的某些重要属性存在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并非因自身疏忽造成,而是基于卖方的表述或房屋的客观表象产生的,也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5)卖方无法转移房屋所有权,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