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8月5日报道,李先生购买了一套别墅,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后,为扩大居住面积、改善居住条件,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别墅顶层加盖一层阳光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后,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设,责令李先生整改,并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为上述不动产办理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服务。但李先生对此不以为然,迟迟不按要求整改。今年,李先生因生意上资金周转紧张,欲将该房产出售。找好买家后,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却被告知该房产存在违法建设,不予办理转移登记,需先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解除限制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本案中,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基于李先生违法建设事实,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该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李先生不动产转移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尽管李先生已与买方达成交易意向,但也无法完成产权转移过户。对此,李先生需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再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解除产权限制后,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国土资源、林业、质量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税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
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文章来源: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