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查发现,涉案两套房产均设有银行最高额抵押,抵押债权本金达50万元,叠加利息、罚息等优先受偿款项后,银行优先债权金额接近60万元。
虽然两套房产评估总价值超过74万元,但在优先清偿银行抵押债权后,实际可用于清偿本案普通债权的价值有限。
如仅处置其中一套房产,在扣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项后,剩余款项可能不足以全部覆盖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存在执行不能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财产价值、优先债权情况以及债权实现风险后,认定本案查封措施不存在明显超过执行标的范围的情形,依法驳回苏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对于苏某提出的分期履行、执行和解请求,法院释明,该事项属于双方协商范畴,并非执行异议审查内容,当事人可另行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