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怎么分?
很多人走到离婚这一步,最消耗心力的从来不是感情落幕
,而是财产分割纠纷。尤其是房产,很多人都存在认知误区:
“婚前我付的首付,离婚房子跟对方一点关系都没有”、“签了出轨净身出户协议,对方就必须净身出户”、“保险是自己买的,离婚完全不用分”
我们结合《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拆解离婚相关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很多人觉得,我自己挣的钱还不属于我自己吗?共同财产中大部分情况下双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占较大比例,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你挣的“工资”并不完全属于你一个人,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场景一:婚后购买房屋并共同还贷
婚后购买的房屋,除非能证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或他人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则可能属于个人财产,此外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获得房屋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折价款的计算公式大致为:
折价款 = (房屋现价值 - 剩余贷款本金) ÷ 2
“房屋现价值” 是当前的评估价或双方协商价,而非原始购买价。“剩余贷款本金” 是离婚时尚未还清的贷款数额。如果双方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因素来判决归属。⚖️
二、场景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这是离婚最常见的房产纠纷场景,法律规则非常明确。
1.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2.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3.哪部分分不到?婚前支付的首付、婚前独自还贷的金额、婚前对应的房屋增值,通通属于首付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予分割。
通俗总结:房子可以归登记首付方,但婚后一起还贷以及房子涨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享,需要折价补偿对方。
具体怎么计算?有没有计算公式?
现实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法院在判决时要考虑诸多因素,但虽然存在多种计算方法,但标准趋近于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庭编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2页-164页《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中说明:第一步应当先计算争讼房产的升值率,即争讼房产现价格÷(结婚时争讼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获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举一个例子,结婚时房子的价值100万,现在的价值240万,已经共同还本金利息40万,其中共同还本金28万,共同还利息18万,其他费用2万元(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必要支出契税、印花税、中介费等,不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我们来计算一下给一方的补偿款:
1.先计算升值率:240万÷(100万+18万+2万)=2
2.计算非登记一方补偿款:2×40÷2=40万
结论:离婚时非产权一方应得补偿40万。当然,现实中并非机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但作为判决基准,在综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女方等因素上作出判决。✅
高频误区:如果一方婚前个人付首付,婚内写房产证加名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现实中有的夫妻婚后承诺书:“本人自愿将配偶名字加到婚前房产房产证上,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签了之后,离婚时就能获得房子一半的补偿吗?
不是的。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处理。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民法典》第658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
可见,婚前/婚内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变为共有,在房产过户、加名登记完成之前,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此外,根据物权变动规则,未对案涉房产进行加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
三、场景三:婚前父母出资付首付
很多家庭婚前由父母帮忙出首付,离婚时容易产生纠纷。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也就是说,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婚前首付赠与夫妻双方,法律默认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只有父母出具书面赠与说明、明确赠与夫妻双方,这笔首付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登记情况的分割差异:
1、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首付完全归子女个人,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按规则分割;房屋一般判归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登记方承担。(例外:父母书面明确首付赠与男女双方,则整套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2、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整体按共同财产分割。
四、场景四: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1.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1)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写在最后:离婚财产分割,从来不是“谁委屈谁有理”,而是证据+法律规则说了算。清楚边界、留存证据、依法维权,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复杂父母出资、多套房产),可以留言说明具体情况,帮你初步分析。
郭鹏剑律师团队,是由专门从事涉外民商经济、公司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财产类犯罪领域的执业律师组成,其系依托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中小企业法律事务部,团队成员大都是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等国内著名学府, 多数拥有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硕士或以上学位,而且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 、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商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是一支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办案严谨、效率极高的法律专业队伍,本团队提倡并践行团队精神,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专业服务质量,为委托人在日常经营及商业往来中保驾护航。近二十年来,本人及其团队所承办案件曾多次接受过《法制进行时》、《法律讲堂》、北京晚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采访与关注,现为多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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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