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这套证据链,先要锁定四个时间:债权何时形成、赠与何时约定、房产何时办理转移登记、法院何时查封,任何一个节点含糊,都可能影响房产能否直接执行,或者是否需要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赠与合同能证明双方有无偿转让的约定,但不能单独证明房产权属已经变更;不动产登记材料能证明登记状态及变更时间,却不能单独证明该赠与是否损害债权实现,查封材料则用于确定执行措施与权利变动的先后。
如果赠与发生在债权形成后,且无偿处分导致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下降,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不能仅凭“赠与给亲属”就认定赠与无效,更不能直接推定构成拒不执行,赠与被生效判决撤销后,才产生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并可与后续执行衔接。
受赠人若在执行中主张排除执行,还要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查封前形成的权利与查封后才出现的转移或主张,审查结果可能不同,买受人的付款、占有等排除执行规则,不能原样套给无偿受赠人。
因此,最应补齐的是完整登记档案、赠与文件、债权形成材料和查封文书,并按形成时间逐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