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看似是各方意思自治的完美结局。然而,当这份协议的标的物背后承载着一份沉甸甸的公益遗愿时,法律的审查便不会止步于当事人的“皆大欢喜”。法院以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的方式,守护了一位老人“捐给希望工程”的最后遗愿,为公益捐赠财产的法律保护树立了标杆。
01案情回顾
一份公证遗嘱,三方私下和解,2800万售房款的争夺
2011年3月9日,上海市淮海中路某弄房屋的原产权人徐某丙去世。生前,他于2011年1月17日立下一份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的遗嘱,明确写道:“……现委托徐某甲在我百年后办理我房屋出租和出售事宜,所得钱款除了办理后事之外,还掉欠别人的债,其余捐给希望工程,由武康居委会监督。”
徐某丙去世后,其亲属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于2011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徐某甲、徐某乙,提起遗嘱继承之诉。上海市某基金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2011年12月2日,三方在诉讼过程中自行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售房款在扣除处理后事、清偿债务等七项必要支出后,剩余款项由上海市某基金会得80%、三原告得8%、徐某甲和徐某乙各得6%。协议签订后,各方均申请撤诉,法院准予。
此后,为方便处分房屋,上海市某基金会以接受遗赠公证的方式成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2012年10月12日,房屋以二千八百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汉某公司。李某甲等三人、徐某乙、徐某甲分别得款80万元、60万元、70万元。
然而,围绕剩余款项的分配,矛盾再次爆发。李某甲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市某基金会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售房款2870万元的8%即2263900元。
02裁判解析
六轮审判的曲折历程,法院依职权否定协议效力
本案的审判历程堪称一波三折:
一审(2014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市某基金会向三原告支付113万余元,向徐某甲、徐某乙分别支付74万余元、84万余元。
二审(2017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审查(2017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
再审(2017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2018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审二审(2018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民终95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生效判决的核心逻辑,直指合同效力的依职权审查:
第一,《和解协议》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的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徐某丙的遗嘱明确表达了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希望工程的愿望,合法有效,理应得到遵从。上海市某基金会作为公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希望工程接受遗赠后,应当按照徐某丙的遗愿处理涉讼房屋出售收益,在扣除各种必要支出后,余款应当作为公益款全部用于希望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
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原告主张按协议履行,被告仅对分配基数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合同效力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的事项。对于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即使当事人均未提出效力异议,法院仍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其无效。
第三,原告的诉求既违背遗愿,又不符合公益目的。
法院认定,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依据《和解协议》主张的8%份额,既非徐某丙遗愿中的受益人,也不属于处理涉讼房屋发生的必要支出,明显不符合公益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03裁判要旨
确立合同效力依职权审查与公益财产保护的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了以下核心裁判规则:
1. 合同效力的依职权审查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但法院仍应主动审查系争合同的效力。对于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合同无效。这一规则深刻表明,合同效力审查是法院的法定职责,不因当事人的沉默或合意而免除。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的案件中,法院更应穿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表象,主动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 公益捐赠财产的专属性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益捐赠财产具有明确的公益目的指向性,任何试图通过私下协议改变其用途的行为,均可能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详见法条原文)
3. 遗赠意愿的优先遵从:当遗赠人通过公证遗嘱明确表达了将财产捐赠给公益事业的愿望时,该遗愿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受赠人、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擅自变更遗赠的用途与受益对象。即使各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若该和解实质上改变了公益遗赠的用途,法院仍应依职权否定其效力。
04实务建议
公益捐赠、遗赠纠纷的合规与风控建议
公益基金会在接受遗赠或捐赠后,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公益目的管理、使用捐赠财产。在涉及继承纠纷的诉讼中,基金会切勿为尽快结案而与继承人签订改变捐赠用途的《和解协议》。此类协议即使获得各方签字认可,也可能因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依职权认定为无效,基金会还可能因此承担管理失职的法律责任。建议在参与诉讼时,始终以“捐赠人意愿不可变更”为底线,必要时主动向法院披露捐赠的公益性质,请求法院依职权审查协议效力。
公民在立遗嘱将财产捐赠给公益事业时,应当采用公证遗嘱等法定形式,确保遗赠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建议在遗嘱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捐赠的具体财产范围与用途;(二)受赠人的名称与资质;(三)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规则;(四)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限。本案中,徐某丙的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并明确指定“由武康居委会监督”,为后续法院认定遗赠效力、保护公益财产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继承人在发现被继承人留有公益遗赠遗嘱后,应当清醒认识到:公益捐赠财产不属于可自由处分的遗产范围。试图通过诉讼和解、私下协议等方式瓜分捐赠财产的行为,不仅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还可能面临返还已得款项的法律后果。建议在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求的合法性与可行性,避免投入大量时间、金钱成本后最终败诉。
| 一位老人用公证遗嘱将毕生积蓄托付给希望工程,这份承载着扶贫济困情怀的遗愿,本应在其身后得到完整兑现。然而,亲属们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却试图将公益捐赠财产转化为私人利益。本案的判决深刻表明:法律的审查不会因当事人的“皆大欢喜”而止步,合同的效力不会因各方的签字画押而自动成立。当私法自治触碰公益底线,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既是法定职责,更是对遗赠人遗愿的最后守护。对于公益事业的参与者而言,唯有敬畏法律规则、尊重捐赠意愿、恪守公益底线,方能让每一份善意的遗赠真正照亮需要帮助的角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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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沛霖律师是贵州遵义人,中共党员,现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济犯罪辩护、家庭婚姻财产争议解决。常代理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离婚纠纷、人格侵权纠纷等案件。协助您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布局”,助力企业将“事后救火”转变为“事前排雷”。依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支持坚持高效分析响应、坦诚揭示风险,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系贵州宇强粮油有限公司、贵州豚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法律顾问,曾获评“最美桐梓人”荣誉称号。
鲁瑶瑶律师(实习),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2026年4月加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商事合同纠纷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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