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父亲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再婚妻子,患病儿子提起继承诉讼
被继承人孙某升与第一任妻子婚后生育一子孙某成,二人离婚后,孙某升于2011年与皇甫某美再婚。
2014年,孙某升名下婚前宿舍房屋通过产权调换,置换取得案涉小区2701室房屋,该房产属于孙某升个人财产。
2019年6月,孙某升亲笔订立自书遗嘱,明确:本人所有房产及全部财产,去世后均由妻子皇甫某美一人单独继承。
2019年11月孙某升病逝。2021年5月,皇甫某美持遗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
庭审中,被告孙某成提出抗辩:自己自2006年确诊肾病,2016年长期透析,后续又突发脑溢血,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工作、无退休金,无任何生活来源。父亲订立遗嘱时完全未考虑自己生存问题,未预留任何遗产份额,该遗嘱应属部分无效,自己有权分得房屋相应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升生前常年治病开销巨大,本案遗产仅有案涉一套房屋,双方均无其他可供分割财产。
二、法院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
1. 案涉房屋由原告皇甫某美继承所有;
2. 皇甫某美于判决生效后向孙某成支付房屋折价款85000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核心法律解读:遗嘱自由并非无限制,必留份制度是法定底线
(一)什么是“必留份”制度
本案纠纷发生、遗嘱生效时适用《继承法》,现行《民法典》延续并保留该强制性规定:
1. 原《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含义十分明确:公民可以自由订立遗嘱分配个人财产,但不能剥夺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保障份额,这是法律对遗嘱自由的硬性限制,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
(二)遗嘱未预留必留份,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继承相关司法解释,若遗嘱完全未给符合条件继承人预留份额,遗产处理时,必须先行划出对应必要份额给该继承人,剩余部分才能按照遗嘱内容分配。
本案中,孙某成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完全符合必留份保护主体,孙某升遗嘱直接剥夺其继承权,该部分内容无效。
(三)唯一房产不宜实物分割,折价款是最优处理方式
案涉房屋为整套住宅,若强行实物分割,会破坏房屋使用价值,造成双方居住困难,不利于矛盾化解。
法院综合房屋市场价值、双方经济状况、孙某成患病就医开支等现实情况,酌定房屋归皇甫某美所有,由皇甫某美支付85000元折价款作为孙某成的必要遗产份额,兼顾遗嘱意愿与弱势群体生存权益。
四、律师实务提醒,立遗嘱务必避开这几个坑
1. 家中存在残疾、重病、未成年、无退休金无收入子女,不可全部财产交由他人继承
只要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遗嘱必须预留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继承人起诉后法院仍会强制划分遗产。
2. 仅有一套房产作为全部遗产,优先约定折价款补偿,不要强行分割房屋
房产实物分割实操难度大,容易引发二次纠纷。订立遗嘱时可提前写明房屋归属一方,由取得房屋一方支付现金补偿给享有必留份的亲属。
3. 再婚家庭订立遗嘱,切勿忽略前婚子女权益
再婚人群常希望将财产留给现任配偶,但不能忽视前婚所生子女。若子女身患重病、无收入,必须在遗嘱中为其预留生存所需份额,否则遗嘱存在重大效力瑕疵。
4. 订立遗嘱前梳理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
起草遗嘱前,提前核查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的身体、收入状况,对符合必留份条件的亲属提前规划遗产分配方案,从源头避免继承诉讼。
五、案例来源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3960号 皇甫某美诉孙某成遗嘱继承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