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房产采取整体查封,不一定就是超标的额查封,判断重点不是房产是否整套被查封,而是其价值是否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
房产可以分割,且整体价值明显超出执行范围的,原则上应按相应价值部分查封,即使房产登记在同一本权利证书下,暂时无法办理分割查封,法院也可以先整体查封;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后,可协调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明显超出部分的查封。
但存在一个重要例外:房产属于不可分物,并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整体查封不当然违法。
因此,申请解除部分查封时,需要围绕债权额、执行费用、房产价值、能否分割以及是否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仅凭“整套房产都被查封”,还不能直接认定超标;法院发现确有明显超标且不符合上述例外的,应解除超出部分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