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线索当前缺的,不只是门牌号,而是能定位房屋并关联被执行人的识别信息,仅有小区名、模糊地址或“听说有房”,可以指向大致范围,但不能单独证明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不能证明该房产一定可供执行。
补充时可围绕三组事实整理:
一是房屋定位信息,包括城市、区县、小区或楼盘、楼栋、单元、室号、房屋用途、可能的登记区域,以及大致购房时间。
二是权属与使用线索,包括可能的登记权利人、共有人、抵押或出租情况,以及实际居住、物业缴费、租金收取等信息,房屋照片、地图定位、快递地址、租赁材料、中介挂牌信息等,可以帮助核对具体房屋,但不能仅凭居住或收件事实推定产权归属,配偶或其他人名下的房屋也不当然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如掌握共有等线索,应作为请求核查的事实提交。
三是线索来源和对应材料,提交时写清信息从何而来、形成时间、指向哪套房屋,避免只列一个无法核验的地址,线索明确、具体的,法院应在七日内调查核实;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查。
不要只押在房产上,还可同步提供银行账户、车辆、股权、到期债权、投资收益、租金及经营场所等线索,案件即使已经终本,后来补充到具体财产线索,法院也应重新调查核实;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应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