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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擎案例|超千万金额的国企房产案维权圆满落幕!

  • 2026-10-16 16:43:15
新法擎案例|超千万金额的国企房产案维权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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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南北公司是某市政府大型国有外贸公司,是广州市某区政府引进的外贸公司之一。在1993年因国家政策,由南北公司出资,委托香港人陈某以其名义向外资建设住宅指挥部购买1、2、3号房并借其名义办理该三房的房产证和国土证。1994年4月,陈某签字写下《声明》确认上述三套房产是受南北公司委托代购的,待房产证办理完毕后会交还给南北公司。该房产多年用于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公司后期因业务调整,将其对外出租。
直到2019年7月份,南北公司发现陈某在6月份在没有得到公司的同意将上述房屋出售。南北公司认为陈某明知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处分房屋仍私自出售,侵占国有资产,共获利1149万元。此外,重庆A公司作为南北公司的控股股东,决定吸收合并南北公司。因此,南北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资产随吸收一并划入重庆A公司,重庆A公司无条件继承南北公司的权利义务,因此有权向陈某追回经济损失。重庆A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李跃律师团队将其诉讼至越秀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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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主要主张房屋是登记在其名下,是所有权人,关于出具的声明只是同意接受委托代为购房,但重庆A公司并没有向其出资。且认为是自己好意施惠将房屋借给重庆A公司使用。

    对于对方的观点,李跃律师团队发表代理意见如下:第一,房屋自1993年至2019年止均由重庆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管理并收取租金,,而陈某在房屋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对案涉房屋被无偿占有使用的情况下提出异议或者对房屋的使用、占有、收益提出主张,明显有违常理。第二,对于其出具的《声明》以及房屋这么多年一直是重庆A公司及关联公司在使用、管理等且房产证原件由公司持有,这均表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重庆A公司。第三,陈某抗辩声称《声明》并没有实际履行,但却无法对于其出具这份声明的具体原因作出合理解释。面对陈某的狡辩,我们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逐一驳斥陈某的观点并成果说服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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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的激烈较量,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在三个案件中均判决陈某赔偿房屋的损失,共计1149万元以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这一判决不仅为国企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更维护了国企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判决书如下: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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