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05
个人观察:混凝土公司收顶账房产抵材料款收虚开票
1、取得的2套顶账房产进行抵顶,抵顶所欠田X货款1,821,680.00元
2、田X用其所控制的个体工商户为了开票方便,所开发票的品名必须都为水泥而非实际购买的劳保用品、沙子等货物
3、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增值税罚款3,56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49.38元、印花税罚款433.74元、土地增值税罚款21,116.4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05,723.67元,合计罚款131,085.76元
4、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未取得违法所得,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67,200.00元罚款
5、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鞍税稽罚﹝2026﹞2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鞍山市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167,2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8-0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李XX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他曾经在2015年与田X之间有过采购货物的业务往来,涉及应支付给田X的货款已经于2019年9月用你单位从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取得的2套顶账房产进行抵顶,抵顶所欠田X货款1,821,680.00元。
由于田X在收取顶账房之后并未向你单位开具发票,你单位因在2021年、2022年需要发票入账来冲减利润,故找到田X让其给你单位开具发票。田X答应李XX开具发票,但为了开票方便,所开发票的品名必须都为水泥而非实际购买的劳保用品、沙子等货物,在李XX表示同意后,田X用其所控制的个体工商户给你单位开具了上述发票。
田X在询问笔录中对与李XX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和给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予以确认。
李XX在铁西区公安局对其做的讯问笔录中承认让田X开具上述列表中的发票用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使用微信支付票面价税合计1.5%的税点、共计3万多元取得上述发票。
李XX的询问笔录中再次确认了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事实。李XX在事实上支付了开票费之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
你单位提供了李XX与田XX之间的房屋顶账协议、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出具的与你单位之间房产顶账的《抹账协议书》复印件、账簿资料复印件、你单位开具给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的发票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从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取得顶账房产之后将该顶账房产中的两套房子用于抵顶所欠田X的货款。
违法行为类型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结果 罚款1672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第17的裁量基准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增值税罚款3,56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49.38元、印花税罚款433.74元、土地增值税罚款21,116.4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05,723.67元,合计罚款131,085.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6虚开发票裁量基准第三项“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未取得违法所得,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67,200.00元罚款。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之规定,对你单位适用虚开发票的处罚,即罚款167,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