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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任何中间架构、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持有信托资产的前提下,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产权登记、银行托管账户登记的公示主体存在统一规范。很多从业者普遍疑惑,家族企业股权、不动产产权、信托资金托管账户的登记主体,究竟是信托产品本身,还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
从法定登记规则来看,信托公司作为法定受托人,统一作为各类信托资产的名义登记主体,信托产品则通过附记、系统备注的方式予以标注,用以区分同一信托公司名下的不同信托项目,具体分场景规范如下:
在不动产信托登记场景中,当委托人将个人名下不动产过户至信托体系下完成权属变更后,不动产所有权证的核心登记栏目,登记的权属主体为信托公司名称。而对应的具体信托产品名称,不会直接体现在产权主登记栏,而是登记于不动产权证的附记页面,明确该不动产专属对应的信托产品。
在股权直持型家族信托场景中,信托公司直接持有家族企业股权,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及企业营业执照的股东栏目,公示主体为信托公司,公示格式为“XX信托公司(XX家族信托产品)”,既明确法定持股主体,也标注对应的专项信托产品。
在资金型家族信托场景中,业务开展需开立专属银行托管账户。该账户对外公示的法定户名为信托公司名称,是对外唯一的账户登记主体。与此同时,银行会在内部客户信息系统及业务台账中,精准备注对应的具体信托产品名称,并明确账户用途为信托财产托管,实现内部项目专项区分与合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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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信托公司直接持有资产的极简信托架构下,股权、不动产、信托资金三类核心资产的对外法定登记主体均为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仅作为项目标识,通过附记、内部备案备注的形式予以区分,这也是当前国内信托登记业务的统一实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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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