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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州县法院:半路夫妻留下房产,同父异母姐妹谁能继承?丨广西法治日报官网2026年8月12日丨家事法苑公众号

  • 2026-09-08 06:10:16
广西龙州县法院:半路夫妻留下房产,同父异母姐妹谁能继承?丨广西法治日报官网2026年8月12日丨家事法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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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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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半路夫妻留下房产 同父异母姐妹谁能继承?

法院认为: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女无权继承继母遗产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官网,  2026年8月12日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ipaper.pagx.cn/bz/html/content.html?date=2026-08-12&pageIndex=3&cid=1&articleId=Mml8858BQXC1sQIO9H0g&articleIndex=3

广西龙州县法院:半路夫妻留下房产,同父异母姐妹谁能继承?

□桂法云-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黄文莉

继母离世后,曾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继女能否继承继母的遗产?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同父异母姐妹间的房产继承纠纷案:因继母和继女间感情疏离、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女没有资格继承继母的遗产。

1996年,陆某带着年仅6岁的小丽与林某再婚,次年生育小芳。为安顿家庭,夫妻俩共同在龙州县城内购买一套房产,一家四口共同生活。小丽虽然与继母林某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平日里鲜少交流,相处冷淡疏离。

2020年9月,林某突发疾病去世。次月,陆某在3位亲友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将房产全部份额交给女儿小芳继承。不久后,陆某也因病离世。

父亲去世后,姐姐小丽曾通过微信联系小芳,称姐妹间要多来往,不要因为长辈的事情生疏。小芳也表示要常联系。之后,小芳遵循父亲遗嘱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小丽却以各种借口拒不到场配合。小丽表示不知道父亲订立了遗嘱,也不相信父亲会将房产全部份额留给小芳。协商无果后,小芳向龙州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产归其所有。

小丽提出,遗嘱的见证人都是小芳亲友,与小芳存在利害关系,见证资质不合法,遗嘱应当无效。同时,小丽认为涉案房产属于父亲与继母林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自幼随父亲和林某共同生活,已与林某形成继母女关系,理应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林某的遗产份额。

主办法官梳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亲友,查明了相关事实。其一,陆某的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见证人并非法定必备要件,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其二,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是否互为法定继承人,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本案中,小丽虽曾长期与继母林某共同生活,但二人日常相处互相疏离、互不照料。年幼时,小丽的生活起居由父亲照料,高中外出求学后未与父亲和继母共同生活,平时仅与父亲联系。小丽成年后,贷款在龙州买房居住,仅邀请父亲到家中相聚。继母林某病重、去世时,小丽均未回家探望、奔丧,双方在情感上没有接纳对方。而林某作为继母,日常生活中未对小丽进行照料、教育,经济上没有供给,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丽无权以继女身份继承林某的遗产。

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产归小芳所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同住并不当然产生法定继承权。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核心判定标准,并非名义上的亲属关系或简单共同居住状态。共同居住只是判断该关系的外在形式之一,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陪伴、教育扶持等实质性付出才是认定关键。

根据继承规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自然人有权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形式,自主处置个人合法财产。只要遗嘱形式合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优先遵照遗嘱分配遗产。

对于再婚重组家庭而言,家庭成员可提前通过订立遗嘱、财产约定、赠与公证等方式划分财产归属,避免长辈离世后,子女因分配遗产反目成仇,以法治方式守护亲情边界,从源头化解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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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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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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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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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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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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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流方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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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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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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