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抗辩最容易断在“有亲属关系”与“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之间,案外人应把证据连成五层:
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注销材料,证明死亡事实,但不能单独证明房屋由谁继承,二是户籍、亲属关系及婚姻家庭材料,用于查明继承人范围;仅证明自己是子女或配偶,仍不能确定继承份额,三是遗嘱、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全体继承人的分割协议、放弃继承声明等,证明继承依据和份额,但还需核对真实性、效力及有无其他继承人争议,四是不动产权证、登记簿查询和历史登记档案,将继承事实对应到被执行的具体房屋,五是继承登记结果;尚未完成登记的,可提交登记受理回执、补正通知以及无法办理的客观原因材料,说明登记衔接情况。
单有亲属关系、无来源复印件或与房屋无法对应的缴费单,通常不能闭合证据链,还应核对继承开始、查封及登记申请的时间,并查明共有份额和抵押权等情况。
执行中应向法院提出书面案外人异议,若对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最终排除执行,仍由上述证据能否证明相应民事权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