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134):2026年起,房产企业可售建筑面积,
是否包括地下车位?
增值税法施行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计税方式总体保持一致,但“可售建筑面积”的规定方式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法施行前,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明确规定该面积为计容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增值税法施行后,较施行前的规定,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未延续“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的规定!
那么,增值税法施行后,“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是否也应纳入增值税法“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范围,作为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的分摊基数?
税月江湖认为,2026年起,“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是否纳入“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主要看其是否纳入“初始产权登记”的范围!
纳入“初始产权登记”范围的,纳入“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范围,否则不纳入。原因如下: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民法典]
3、综上,只有可依法转让并可登记的地下车库,才是增值税法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