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促进购房消费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购房消费,巩固我市房地产企稳回升态势,根据《莆田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购房消费
(一)实施各类购房补贴。各县(区、管委会)应视本辖区各类商品房库存情况,通过普惠性购房补贴、多孩家庭补贴、商办用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或产业工人等特定群体补助形式,大力支持购房消费。
(二)实行“购房入学”模式。非属地户籍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其户籍无需迁入当地,家庭适龄孩子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及首付款发票等同居住证,享受属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三)开展精准推介优惠。各房企可直接对接医院、学校、电力、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单位开展定向精准推介,采取团购让利等促销措施,支持新就业、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
(四)支持共有产权模式。对购房资金暂时短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协商,由房企支付购房首付等形式,与购房人形成共有产权关系,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由购房人回购房企产权份额。对环卫工人等中低收入以下群体,各地可指定属地国企与其组成共有产权支持购房消费,具体细则由各县(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五)帮助房屋以旧换新。对旧房暂时无法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会同房地产代理机构与购房人协商,通过旧房先行回购、旧房抵押担保、新旧置换补差等形式,助其实现旧房换新房。
(六)调整公积金支持措施。购买莆田市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用于支付首付款,款项将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已退房,则该款项直接退还公积金账户。
(七)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可执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首付比例与第一套住房相同的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八)建立统一展销平台。利用服务中心或招商中心等场所,以国企为主体,建立商品房统一展销中心,按照自愿原则为房企提供商品房展销平台,聘请专业机构或团队帮助指导策划营销推广,鼓励各单位参与推介。具体由市房地产协会指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住建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人行莆田市分行、莆田金融监管分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房地产协会
二、加快商办去化
(一)鼓励购买商办用房。各县(区、管委会)可视本辖区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情况,对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家庭予以入户就学等配套服务措施,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支持商办购房消费。
(二)支持房屋功能转换。根据《莆田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混合利用与用途转换”等规定,对于闲置商办用房,在符合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使用功能转换优化,盘活空间资源,加快库存消化。
(三)支持商务集中区发展。出台商务集中区人才相关支持优惠政策,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为商务区提供贷款贴息、项目补助等资金支持。成立市区联合招商工作小组,对全市各商务集中区进行功能定位,动员当地国有企业、各行业龙头企业、金融、保险、互联网经济等标杆企业入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工信局、人社局、税务局、国资委、消防支队、招商服务中心
三、扶持二手市场
(一)支持购房家庭就学。对购买二手住房的家庭,符合“六年一户学位”政策中“划片就近入学”房产的学位占用规定,同时新业主家庭孩子户籍迁入及房产取得时间符合相应片区学校入学要求的,可以就近划片入学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三)二手房过户“一件事”。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依托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完善“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模式,推动二手房转移登记与水电气网过户、税费申报缴纳、公积金提取、维修资金变更等关联事项集成联办,实现线上申请“一网好办”、线下办事“一窗通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城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中心,木兰集团、国网莆田公司、广电网络公司、旷远能源公司
四、其他配套政策
(一)优化购房落户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网签备案,且能够提供首付款正式发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以上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
(二)完善销售信息公示。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面积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按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需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每套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整幢建筑公摊部位及面积、每户分摊计算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同时标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相应单价;不动产登记需同时记载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
(三)加快房票推广力度。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24个月以上的县(区、管委会),房票制度未实质性施行的应在2026年3月底前落实到具体项目。推广“房源”超市做法,试点将国企、民企存量商品房纳入“房票”范围。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安置房项目,全面推行房票补偿安置制度,特殊情况需新建安置房项目的,应报市政府研究同意。鼓励房企使用房票入股与国企合作开发项目,或用房票置换国企已购置的土地,探索房企使用房票购置土地等房票使用模式。
(四)转换存量房屋用途。各县(区、管委会)结合实际需求,通过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或专项债,收购已建成未出售的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或者将闲置商办楼宇经审批改造成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人才房等所需用房。
(五)加大项目融资支持。进一步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扩围增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开发项目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支持力度。
(六)规范项目抵押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35号)要求,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需先行注销所办楼幢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附记栏中文字描述已注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如有在建工程抵押的,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及时按套注销在建工程抵押(附记栏中文字描述已注销)。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将注销抵押信息推送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七)规范合同网签注销。为防范因期房转让导致税收流失,促进已竣备项目不动产转移登记,除司法协助执行案件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未竣工交付房地产项目可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1.买受人因不良信用记录等原因未获银行贷款批准的,由银行出具不予贷款的证明及相应的个人信用报告;
2.夫妻双方离婚需变更买受人的,提供离婚证明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导致经济困难无法继续购房的,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或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
4.合同中房屋买受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5.出现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司法裁判、调解文书;
6.因债务等纠纷需解除购房合同或变更买受人的,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购房合同相关裁判文书;
7.确因家庭经济出现困难,无法缴纳购房余款或按期还款的,由所在镇街或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除买受人信息外,其他信息有误的可由买卖双方直接申请在合同网签系统中更正。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夫妻增减名可直接申请办理。
(八)支持项目合作开发。为推动风险项目有效化解,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相关规定,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由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同时根据项目合理开发周期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和违约责任条款。
企业如以存量土地及其在建工程出资(入股)与引入投资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自愿、公平、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成立的公司依法签订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以新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开发建设手续。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人才办、人行莆田市分行、莆田金融监管分局
五、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本通知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莆田市稳定房地产市场
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1月1日
来源:莆田市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