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天,兰州的马某甲夫妻俩看中了郭某位于城关区的一套二手房,93.89㎡,总价148万。双方很快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先付20万首付(含1万定金),之后每月付5000元,等郭某的房产证满3年就过户,剩余房款用按揭补齐。
合同履行得还算顺利,郭某按约定交了房,马某甲夫妻俩也按时分期付款。2023年2月,到了过户的时候,双方对账后确认,马某甲还欠15万尾款。马某甲给郭某写了张欠条,承诺分三次付:2023年底5万,2024年中5万,2024年底5万。没过几天,房子就过户到了马某甲妻子马某乙名下。
可约定的付款节点到了,马某甲只在2023年底付了5万,剩下的10万迟迟不兑现。郭某催了好几次,马某甲却支支吾吾:“我们只欠10万,不是12万啊!之前办过户时,我给中介付了2万垫资费,当时咱们口头说好各担1万,这2万得从尾款里扣!”
郭某一听就急了:“我从没说过这话!垫资费是你自己和中介的事,跟我没关系。欠条写的15万,你只付了5万,剩下10万,再加上之前没结清的款项,总共该付14万!”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郭某没办法,只能把马某甲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付14万尾款,再按30%付4.2万违约金,还要承担2万律师费和500元保全保函费。
一审法院很快查清了事实:房子总价148万,马某甲夫妻俩总共付了136万,欠付的差额本该是12万。至于马某甲说的“2万垫资费各担1万”,他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既没有写进合同或补充协议,也没有郭某同意抵扣的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马某甲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最终认定欠付尾款是12万。
关于违约金,马某甲在欠条里写的“逾期按日千分之五付”,折合年利率高达182.5%,郭某主张的30%违约金也明显过高。法院考虑到郭某没有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最终酌定按银行LPR(3.1%年利率)算,从2023年底第一笔尾款到期日开始,暂算到2025年5月,违约金只有5405.43元。
律师费方面,虽然欠条里写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但马某甲辩称费用太高。法院结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最终支持了1万律师费,加上500元保全保函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下来,马某甲夫妻俩要付12万尾款、5405.43元违约金,还有1.05万的律师费和保全费。
马某甲夫妻俩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还提交了银行流水、税费结算单,说替郭某垫付了1.05万个人所得税,加上2万垫资费,总共3.05万都该抵扣。可他们还是拿不出书面约定,而且主张的垫付金额和“差额2万”也对不上。更关键的是,办理过户时,马某乙是主动向税务局交的税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替郭某垫付。
另一边,郭某也想让二审法院追加支持剩下的1万律师费,但因为她对一审判决没上诉,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马某甲夫妻俩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的2808元诉讼费也由他们承担。马某甲夫妻俩本想靠口头约定少付2万,结果不仅没成功,还多花了诉讼费,真是得不偿失。
这起纠纷也给所有二手房交易者提了个醒:不管是房款、税费还是垫资费,所有约定都要写进书面合同,口头承诺等于白说;付款时一定要留痕,转账备注清楚用途,第三方收款必须要卖家书面确认;违约金别乱约定,参考LPR的1.3-1.5倍才合理;还要在合同里明确“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避免维权时额外花钱。毕竟,白纸黑字的约定,才是最靠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