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执行案件中,一套房子往往能解决很多问题,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房子都能执行呢?
并非所有房子都能执行。法院执行房产以权属明确、不侵害基本生存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前提,存在多种法定限制或不得处置的情形。
一、可执行的房产(核心情形)
1. 非必需居住房屋(《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
- 被执行人或扶养义务人另有可居住房屋;
- 唯一住房但面积/价值显著超标(如人均远超廉租标准、豪宅);
- 执行依据生效后,为逃避债务转让其他房屋。
2. 唯一住房+法定例外
- 申请执行人提供安置住房,或同意从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当地租赁均价);
- 已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优先适用《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可拍卖,给予6个月宽限期)。
3. 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的房产
- 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无查封、抵押或已涤除;
- 共有房产可按被执行人份额处置(保障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4. 可合法流转的特殊房产
- 农村自建房(权属合法、在本集体成员内处置);
-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满上市年限、补缴土地收益)。
二、不可/限制执行的房产(法定红线)
1. 唯一且必需居住的房屋(《查扣冻规定》第4条)
- 唯一住房+面积/价值符合基本居住需求+无其他居住保障;
- 法律效果:可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抵债。
2.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房产
- 未办理产权登记(如违建、未初始登记的预售房);
- 产权争议正在诉讼/仲裁,需确权后处理;
- 共有房产未析产,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份额。
3. 特殊性质/公益用途房产
-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益设施;
-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
- 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宗教场所。
4. 政策/法律限制流转的房产
-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
- 未到期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军产房;
- 已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产(优先执行征收补偿款)。
5. 其他限制情形
- 超标的查封(房产价值显著高于执行标的,申请人未同意);
- 真实有效的长期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影响处置意愿);
-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已抵押唯一住房可终止执行)。
三、实务判断步骤(快速落地)
1. 查权属:是否有证、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有无争议。
2. 查居住必需性:是否为唯一住房、面积/价值是否超标、有无其他居住保障。
3. 查例外情形:是否符合第20条例外、是否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是否提供安置。
4. 查流转限制:是否为特殊性质房产、是否受政策/法律限制。
四、典型情形对比
- ✅ 唯一+超标+申请执行人同意扣租金:可执行。
- ✅ 非唯一+合法:可执行。
- ❌ 唯一+必需+无例外:仅查封,不得拍卖。
- ❌ 违建+无合法审批:一般不予处置。
五、法条索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