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汪某(女)与钱某结婚。2021年1月,钱某将其婚前个人购买的一套A房屋,登记为夫妻两人共有,各占50%份额。2024年5月,汪某听其同事邵某说,只要找个单身男子与其妹妹结婚,就能多分拆迁补偿,事成后可给10万元酬谢。汪某便和钱某商量,先“假离婚”,让钱某和对方结婚,拿到钱后再复婚。为“保险起见”,汪某让钱某把A房屋过户到她个人名下,钱某照做,两人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后邵某告知汪某此事作罢,汪、钱二人遂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亦未将A房屋的产权状况恢复如初。
2025年3月,汪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钱某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钱某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和汪某平分B房,但其主张A房屋亦应分割,其认为A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故自己应分得85%的份额;汪某则认为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将其原先所占A房屋50%的份额赠与自己,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现属自己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