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接案后,结合李沐阳长期照料母亲黄芬,且三份遗嘱核心内容高度吻合的基础案情,初步判断涉案遗嘱内容具有合理性。随后,冠领律师指导李沐阳联系到当年照顾老人的保姆,保姆提供了老人书写遗嘱时的现场照片,以此证实了遗嘱确为黄芬亲笔所写。
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黄芬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主张,冠领律师精准找到老人2021年11月去世前的出院证明,其中明确记载老人“意识清楚”。律师分析,该证据可直接佐证老人并非持续性意识模糊,完全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据此,冠领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从“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要求出发,完成了对最后一份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确认案涉遗嘱真实有效。
关于房产归属这一核心争议,冠领律师结合房屋购买时间、李沐阳父亲去世时间及工龄在购房中的实际作用展开分析:工龄本质是政策性福利补贴,并非对房屋产权的实际出资。案涉房屋购买于李沐阳父亲去世之后,此时其与黄芬的婚姻关系已自动解除,因此案涉房屋应认定为黄芬的个人财产,其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该房产。
完成证据收集与争议焦点梳理后,冠领律师代理李沐阳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诉讼过程中,李沐铎、李沐欣、陈诺一共同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分别要求对遗嘱上黄芬签名的真实性及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然而,因遗嘱书写时间久远,用于比对的签名样本在数量和质量上均未达标,且无法补充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两类司法鉴定程序均未能推进到最后。
庭审现场,冠领律师整合前述全部证据与分析意见发表代理观点:被告方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黄芬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遗嘱内容无效;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闭环,足以证实遗嘱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应确认遗嘱效力,判决李沐阳单独继承案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