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考量一:出资贡献大小——分割的首要指标
房产的原始出资贡献,是法院分割房产时的核心衡量标准,也是最关键的裁判依据。若赠与方全款出资购房,被加名方未参与任何出资或还贷,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归赠与方所有,仅向被加名方支付少量补偿,补偿比例一般为房屋离婚时市场价值的 10%-30%。
典型案例:辽宁高院(2025)辽民申3364号离婚纠纷
辽宁高院认为:本案中,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虽然案涉房屋系李某婚前购买,但双方结婚后,李某将房屋登记变更为两人名下,应当视为双方通过变更登记达成房产共有的合意,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重新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离婚时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房产出资、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情况下判决该房屋归李某所有,并酌定李某某给付张某房屋总价款的30%并无不当。
核心考量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杜绝 “短期婚姻套利”
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长,是对补偿数额的重要限制,核心目的就是避免有人借 “短期婚姻 + 房产加名” 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被加名方难以获得高额补偿;反之,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也是法官酌定提高补偿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典型案例:最高院 2025 年 1 月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陈某与崔某结婚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10年后崔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判决由陈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辩称崔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婚后家庭开销均由陈某负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最终审理法院考虑到房屋原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该案计算下来,虽然崔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较长,仍可以分得房屋20%价款。最高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
核心考量三:共同生活及育子情况——肯定家庭付出的价值
该考量主要针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转化问题,若被加名方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比如照料子女、赡养老人、操持家务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司法实务中该情形以女方居多。
典型案例:最高院 2025 年 1 月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本案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核心考量四:离婚过错——过错方少分的基本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 1091 条的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遵循过错方少分原则。若房产赠与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会相应提高被加名方的补偿比例;反之,若被加名方存在上述过错,其能获得的补偿比例会被酌减。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能被法院认定为过错方的案例较少,核心原因是举证不足,主张对方存在过错的一方,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除上述四大核心因素外,法院审理时还会兼顾其他实际情况:比如房屋价值均以离婚时的市场价格为计算基础,而非房屋购买时的价格;个别案例中,还会考虑照顾残疾人一方、经济生活困难一方等情形,酌情调整补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