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对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归属与补偿规则作出了系统性重构,其核心在于将“出资资金归属”与“房产归属”脱钩,并强调以“约定优先”与“综合衡平”为原则处理此类纠纷。在这一新规则体系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本文以《解释二》第8条为规范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与学术观点,系统剖析离婚诉讼中涉及父母出资房产分割时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内容、证明标准及证据认定难点。
一、核心规范体系与适用特征
(一)规范体系构成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房产分割纠纷,依托《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形成多层次裁判依据。核心规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的不同情形(全额出资、部分出资、双方父母出资),确立了“约定优先+出资导向归属+综合因素补偿”的裁判逻辑。
配套规范包括《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对婚前婚后出资推定规则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处理此类纠纷的完整法律框架。
(二)规范适用的核心特征
1. 任意性规范属性: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为适用前提,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赠与对象、房产归属等核心内容,约定效力优先于法定推定。
2. 出资导向归属逻辑:无明确约定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房产原则上归出资人子女一方;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确定归属,突破了以往以产权登记为核心的裁判思路。
3. 综合考量补偿规则:归属判定后,需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兼顾财产利益与人身关系的伦理属性。
二、举证责任的内涵界定与制度价值
(一)举证责任的内涵与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身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若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法律制度,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义务与结果意义上的败诉风险。
在父母出资房产分割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基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身份特殊性与证据获取的难易差异,法院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调适:主张借贷关系、赠与一方、特定出资比例或补偿数额的当事人,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举证难度较大时,允许通过间接证据、经验法则辅助事实认定,实现实质公平。
(二)举证责任的核心制度价值
1. 事实查明的基础支撑:此类纠纷涉及出资性质、对象、比例等多重争议焦点,举证责任的明确能够引导当事人围绕核心争议收集证据,为法院精准认定事实提供依据。
2. 利益平衡的关键机制: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平衡各方举证能力,避免因证据获取差异导致的利益失衡,既保护出资方合法权益,又防止虚构债务或赠与事实损害配偶方利益。
3. 行为引导的规范功能:通过明确举证义务与举证不能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出资时规范交易行为,通过书面协议、转账备注等形式固定关键事实,减少事后纠纷。
4. 伦理兼顾的价值载体:举证责任分配兼顾法律逻辑与家庭伦理,对“家庭贡献”“共同生活”等伦理相关事实,允许通过多元证据形式证明,契合婚姻法的伦理属性。
三、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具体适用场景
(一)出资性质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赠与vs借贷)
1. 赠与推定:无明确约定时,法律推定父母出资为赠与,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
2. 借贷关系的举证标准:父母主张借贷的,需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或聊天记录、催讨记录等佐证借贷合意;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而无借贷合意证明的,难以认定借贷关系。单方借条无配偶签字或事后追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3. 特殊情形的举证考量:父母经济条件较差、出资为养老积蓄,或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的,举证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仍需结合款项用途、催讨行为等综合判断;婚姻关系恶化后补签的借条,因缺乏真实借贷合意,证明力通常较低。
(二)出资对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子女一方vs夫妻双方)
1. 约定明确时的举证:父母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赠与子女一方且真实有效的(如经公证),可直接作为认定依据;此类合同需保障配偶知情权,否则可能因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而部分无效。
2. 约定不明时的举证:主张赠与子女一方的父母,需提供出资时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明其具有赠与子女一方的真实意愿;举证不能的,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 产权登记的证据效力:产权登记不再作为出资对象的决定性证据,但可作为辅助参考因素,如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可间接佐证赠与意图。
(三)出资比例与房产增值的举证责任
1. 出资比例的举证:主张按出资比例享有房产份额的一方,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等证据,证明出资具体数额及比例;双方对出资比例有争议且均无法举证的,法院可结合房产买卖合同、贷款还款记录等推定。
2. 房产增值的举证:主张增值利益的一方,需提供房产购置时的价格凭证、离婚时的市场评估报告等,证明增值具体数额;增值部分计算可采用“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等方法,相关计算依据需由主张方举证。
(四)补偿酌定因素的举证责任
1. 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主张多分补偿的一方,需提供结婚证、居住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明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状态及孕育子女情况;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如8年以上)、孕育共同子女的,可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2. 离婚过错的举证:无过错方需提供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生效判决书等,证明对方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作为多分补偿的依据。
3. 家庭贡献的举证:主张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需提供家务劳动记录、赡养老人凭证、家庭开支明细等,证明其在家务劳动、赡养抚育等方面的非财产贡献。
4. 房屋市场价格的举证:双方可协商确定房屋市场价格,协商不成的,主张方需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供市场询价报告,证明离婚时房屋的实际价值。
四、当事人举证实操指引与风险防范
(一)事前预防:明确约定与证据留存
1. 签订书面协议:父母出资时,应与子女及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赠与/借贷)、赠与对象、房产归属等核心内容,协议优先采用公证形式,增强法律效力。
2. 固定资金流向证据: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款项,避免现金交付;转账时备注“赠与子女XX个人购房”“购房借款”等内容,留存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购房合同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3. 谨慎处理产权登记:父母全额出资且希望房产归子女一方的,可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通过协议明确约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需在协议中明确出资方的真实赠与意图。
(二)事中应对:证据收集与举证策略
1. 全面收集核心证据:围绕出资性质、对象、比例等争议焦点,收集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产权证书、贷款还款记录等证据;电子证据需及时公证或固定,避免篡改。
2. 合理运用举证规则:明确自身举证义务,对举证难度较大的事实,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证人出庭;利用对方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削弱其主张的可信度。
3. 遵守诚信诉讼原则:不得伪造、篡改证据或进行虚假陈述,否则可能承担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且影响法官对整体陈述的采信。
(三)事后救济:举证不能的补救与上诉维权
1. 证据保全与固定: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房屋市场价格等易变动事实,通过评估、询价等方式固定证据。
2.上诉维权的举证补救: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己方证据的,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或事实认定错误。
3. 多途径救济选择:借贷关系举证不能的,可在离婚纠纷中主张将父母出资作为房产分割的考量因素;离婚分割未涉及父母出资的,父母可通过赠与合同纠纷诉讼主张返还。
(四)特殊主体的举证注意事项
1. 父母一方:摒弃“碍于情面不做约定”的观念,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意图;主张借贷的,需在出资时与夫妻双方达成合意,避免事后补签证据;保留催讨记录、沟通记录等佐证借贷合意。
2. 子女配偶一方:关注父母出资具体情况,知晓赠与双方的,可要求在协议中明确或通过聊天记录确认;对出资性质有异议的,及时收集反驳证据;留存自身对家庭贡献的证据,如家务劳动记录、赡养凭证等。
3. 子女一方:协调各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相关事宜;离婚诉讼中如实陈述出资情况,不得与父母串通虚构借贷或赠与事实;收集自身及配偶对家庭贡献的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小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构建了父母出资房产分割的全新裁判逻辑,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履行是该条规范落地的关键。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的适用需兼顾法律逻辑与家庭伦理,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对当事人而言,事前通过书面协议固定关键事实、留存完整证据,事中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合理运用举证策略,事后及时采取救济措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路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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