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0万酬谢假离婚过户房产,房子算给的?
一对夫妻为赚取10万元酬谢款,商量“假离婚”,丈夫还将共有房产过户到妻子一人名下。后“计划”取消,婚没离成,房子却已更名。最终两人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这套几经更名的房子究竟该归谁?
一、 法律视角解析
1. 首次加名:自愿赠与,合法有效
案涉A房屋虽为钱先生婚前购买,但2021年其自愿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各占50%,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汪女士的赠与,且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合法有效。因此,此时A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二次过户:目的不法,行为无效
2024年,钱先生将名下份额再次过户给汪女士,其背景是双方为获取“假离婚”后的不正当拆迁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此次过户并非钱先生处置财产的真实意愿,而是为了不正当目的所作的虚假安排,因此该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汪女士不能依据此次过户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3. 产权登记并非“绝对凭证”
即使第二次过户有效,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也不会仅凭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简单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必然放弃了所有权。法院会综合考量过户的背景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持续时间、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作出公平分割。
二、 案件启示与提醒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并对两套房产进行整体分割核算,体现了公平原则。其中,认定A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并判决归汪女士所有,由其向钱先生支付相应折价款。
法官的提醒至关重要:
“过户”不等于“送给你”:夫妻间房产更名,在法律上不当然意味着完全赠与或变为个人财产,其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
“假离婚”风险极高:为不正当目的(如规避政策、获取利益)而办理的“假离婚”,不仅可能引发财产纠纷,导致“人财两空”,其行为本身也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真实意愿受保护: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一旦发生争议,将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