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见老乡,背后开一枪”,这句戏言竟成了苏州市湖南商会前会长田仿伟夫妇套路同乡的真实注脚。熊女士等四位湖南老乡在田仿伟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时,帮其代持房产向银行贷款,最后却被田会长夫妇以假银行印章、假贷款结清证明蒙骗,解除原购房合同。结果房没了,巨额贷款仍挂在自己名下。十余年过去,几位老乡有的不得不代其偿还债务;有的无力还债,则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被法院限高。而田仿伟夫妇在将原企业玩破产后,竟以港商亲属身份折返昆山投资,境遇天差地别。明知田仿伟是个“骗子”,当地司法机关似乎也拿他没辙。0号君曾多方试图联系田仿伟本人及其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宪,但均未得到回应。
田仿伟祖籍湖南益阳,是第三届苏州市湖南商会会长。熊女士、徐先生、谭先生、代女士等受害者均是苏州市湖南商会会员,与田仿伟“交情深厚”。彼时的田仿伟身份光鲜,还是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实际控制的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了昆山市“帝景天成广场”等项目。熊女士说,正是这份同乡情谊与田仿伟的身份背书,成了自己落入他陷阱的致命伏笔。
2011年,田仿伟以紫金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此前向熊女士的借款为由,又向熊女士求助。田仿伟希望熊女士出面代持紫金花公司开发的“帝景天成广场8-114室”商铺到银行去帮他把款贷出来。当然,首付款由田仿伟与裴会双夫妇负责、按揭贷款也由田氏负责归还。说白了,就是田仿伟借用熊女士名义贷款。
熊女士等人帮田仿伟代持的房产就在这个楼盘里
“我就帮田仿伟代持一下房产,自己不用担风险,还能帮老乡解困。况且,这样做也不违法。” 素来热心助人的熊女士爽快应允。而此前,熊女士已经借了大几百万元给田仿伟周转。
2011年7月29日,在田仿伟夫妇的安排下,熊女士先在他们预备好的《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上签了名,再与建设银行昆山分行签订了一份总额为391万余元购房贷款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年,须连续还款120个月。银行将该笔贷款直接划入紫金花公司账户,成为田仿伟填补资金缺口的“活水”。在此后的两年里,田仿伟夫妇还是能按时足额偿还房贷,熊女士未怀疑有诈。
2013年11月,田仿伟与裴会双突然找到熊女士,以“商铺需统一规划运营”为由,提出解除商铺“买卖合同”,为打消熊女士的顾虑,田仿伟夫妇当场出具了一份盖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个人贷款合同专用章”的《个人贷款还清证明书》,说其贷款已全额结清。看到盖有银行印章的“官方文件”,熊女士未及多想,在他们准备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放弃了对商铺的名义所有权。
2016年下半年,昆山市人民法院的一张传票使熊女士如梦初醒——建设银行昆山分行以熊女士多期未还房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249万余元,计算到2016年8月8日的本金245万余元,利息、罚息4万余元。熊女士急忙联系田仿伟夫妇,对方虽满口答应处理,却始终不还银行的钱。
熊女士咨询律师朋友才明白,提前偿还银行贷款须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同意后才能办理。“我根本没有到贷款银行去过,更谈不上签字,田仿伟夫妇却拿着已还清贷款的‘银行证明’来找我签字解除购房合同。说明他们处心积虑谋划欺骗我。”熊女士意识到,田氏夫妇曾给她看的“贷款结清证明”十有八九是假的。
开庭后,涉事银行坚决否认通过田仿伟给熊女士出具了前述《个人贷款还清证明书》,经第三方鉴定,确实系伪造。令人匪夷所思的还有,涉案商铺又被田仿伟夫妇在2014年2月抵押给工商银行昆山分行借到了431.4万元贷款。彼时,该商铺在昆山建行的贷款并未还清,建行保管的预告登记证书未经注销。
“很多无良开发商经常干一房两卖的缺德事,但是一套还未解除建设银行抵押的房产,又被开发商拿到工商银行去贷了款,这种情况极其罕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萧鹏律师表示。
“按道理,工商银行的风控体系应当非常之完善。本案中,田仿伟要实现上述目的,不排除工商银行有人跟田仿伟内外勾结,这是性质十分恶劣的事情。”熊女士认为。
两审法院判令熊女士必须继续偿还前述贷款,其银行卡被冻结。眼看就要被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无奈之下,她只能筹款将这款还了。
其他三位受害人的受骗过程也差不多。
徐先生也是名义上购买了同为帝景天成广场5-105号的商铺。2011年9月,在田仿伟夫妇和紫金花公司安排下,他到建设银行昆山分行办理了个人住房借款手续,贷款498万元。当然,这借款也是到了紫金花账户上,并约定贷款本息也田仿伟负责归还。
到了2013年11月,田仿伟夫妇再找到徐先生,称房贷已经还清,也出具了“个人贷款还清证明书”,请求徐先生配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徐先生毫不怀疑,便在他们准备的 “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登记备案申请表”签字,同意退房。
三年之后,徐先生突然被建行昆山分行催收贷款。经与田仿伟、裴会双联系才得知,前述贷款并未还清,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继续帮田仿伟还清剩下的264万元债务,否则,自己会被限高、列入黑名单,毕竟严重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代女士则是因为前夫遭田仿伟夫妇同样的算计,背负300多万元债务后导致家庭破裂。
谭先生的遭遇则更惨。田仿伟及其紫金花公司因装饰工程等而欠谭先生工程款数百万元,双方曾通过人民法院锁定双方债权债务总额。
2011年,田仿伟主动提出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归还部分工程欠款。谭先生表示同意,并看中了总价为880万余元的“帝景天成广场5-1-101室”。双方商定,首付款440余万由田仿伟处理,视为抵扣谭先生的部分工程款,但所购商铺按揭贷款由谭先生负责归还。经咨询律师朋友,谭先生认为这种操作模式是安全的。
双方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了《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在田仿伟的安排下,谭先生与农业银行昆山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444万元,贷款如期发放到紫金花账户,谭先生在还了28期贷款之后,2013年11月间,田仿伟和裴会双找到谭先生,以将门面统一规划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并表示剩余房贷他们还清了、工程款仍由田仿伟负责偿还,考虑到多年的朋友关系,谭先生在他们准备的 “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登记备案申请表”签字,同意退房。
直到银行催收行找上门,谭先生才明白,田仿伟一直在骗自己。这些年,谭先生一直被限制高消费、列入黑名单。
经概算,几名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超千万元。
熊女士与建行的民事诉讼,成为揭开田氏骗局的关键。建行昆山分行诉熊女士的庭审中,熊女士将田氏夫妇提供的那份《个人贷款还清证明书》作为抗辩证据提交,而建行昆山分行当场否认其真实性,明确表示从未出具该文件,系统始终显示贷款未结清,并申请对印章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明确结论:该证明及配套《客户还款清单》上的银行印章,与建行同期真实印章并非同一枚所盖。这一结果直接指向田仿伟夫妇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熊女士一方当即请求法院中止民事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若发现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但昆山市法院最终未认定伪造印章行为与本案的关联性,既未移送线索,也未中止审理,一审判决熊女士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熊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萧鹏律师指出,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公诉案件,本案中司法鉴定已确认伪造事实,且该事实直接决定贷款责任归属,是厘清案件核心的关键,法院理应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然而,昆山法院却迟迟未移送。一直等到2018年11月,四名受害人自行报案后,昆山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才对田仿伟、裴会双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立案侦查。
据了解,办案单位虽投入大量精力侦办,但该案事发多年,多数证据已灭失,且田仿伟夫妇到案后始终不肯交代假刻制印章的经办人员,导致案件至今停留在侦查阶段,受害人维权陷入僵局。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伪造银行印章套贷行为一经查实均会被严惩,如姜某帅伪造银行印章帮人贷款案,主犯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0号君在深入调查相关案件后发现,几名受害人的悲惨境遇,除了田仿伟夫妇的主观恶意,金融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履职疏漏,也为骗局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
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查明,熊女士、谭先生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合同约定的抵押登记也未办妥,但建行、农行昆山分行仍发放了数百万元贷款。以谭先生案为例,其与农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否则,银行可不予放款”。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明知未办妥抵押登记会大幅提升贷款风险,却仍违规放款,既违背合同约定,也违反个人住房贷款核心风控要求。若银行当时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涉案房屋便无法被二次抵押或转移,受害人损失本可避免。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审查失职,同样难辞其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个人贷款还清证明书》作为房屋解除备案的核心文件,直接关系银行债权与购房人权益,住建局本应通过与银行核实等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却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让伪造文件顺利通过审核,为田仿伟夫妇完成骗局闭环提供了关键行政便利。
如今,四名受害人因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已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追偿,只能寄希望于刑事侦查取得突破。而田仿伟夫妇似乎算死了几位有恩于他的老乡根本拿他没办法。于是,田氏夫妇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原企业破产之后,又借道港澳,助其儿子成为了一名港商,昆山市周市镇正在与其洽谈一个占地约150余亩的别墅项目。当然,这背后的真正操盘者仍是田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