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张和平被查!曾受贿、索贿5550万余元!
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张和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披露,被执行人张和平,1959年8月23日出生,案发前任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对张和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立案执行,依据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和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二、对被告人张和平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55525170.8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未随案移送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由查封、冻结、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乌兰浩特市监察委员会送达《关于执行张和平受贿罪一案的函》,2021年5月17日,乌兰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向本院送达《关于“3.23”涉案款物说明》,说明张和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纪委、监委扣押、查封的财产为人民币15539848.42元、美元10000元、丰田越野车一辆、房产四套(车辆、房产司法拍卖共计5183300元)。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发现张和平名下共有17个银行账户,其中仅6个账户内有余额。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13日,本院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冻结,2021年6月22日前陆续完成扣划。现已将其名下全部财产871876.2元执行到位,并以罚金形式上缴。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和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和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张和平于2020年3月24日宣布被查,其曾任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副会长等职、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期间,张和平利用职务便利,在调整工作岗位、承揽工程、索要工程款等方面,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31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52.517084万元,其中索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7.863037万元。案发前退还价值人民币787.6833万元的财物。据裁决文书网此前公布的《内蒙古贸促会原副会长张和平的一审判决书》披露,内蒙古“巨虎”邢云“背后的男人”董介荣,邢云亲妹妹邢云菊,原包商银行董事长李镇西,春华水务公司原董事长李建平都曾向张和平行贿。张和平还多次和邢燕菊合伙想办法索贿。其中,张和平仅通过收受、索取呼市原人大副主任邢燕菊、呼和浩特市荣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董介荣、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邢某坤等三人的贿赂,就高达3900多万元。据披露,2002年10月,张和平在任呼和浩特市房管局局长期间,接受邢燕菊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将呼和浩特市房管局下属宜和公司所属的黑土凹村50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郭某荣的伊克昭盟耕耘房地产公司,实则该宗土地使用权为邢燕菊控制。2003年6月,呼和浩特市建设“SARS”急救医院需征用该宗土地,征地事宜由呼和浩特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后经评估确认等环节,呼和浩特市政府以人民币2325万元征用该块土地。邢燕菊获得征地补偿后,张和平收受邢燕菊为感谢在土地转让及征地过程中提供的帮助而送予的人民币400万元。此外,2000年、2005年5月和2006年,张和平三次接受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原局长、春华水务集团原董事长李建平请托,帮助李建平将单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多项资金存入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以方便贷款,帮助春华水务集团协调推进其承建的哈拉沁水库征地工作,为呼市水务局的东河治理项目及内蒙古长融公司开发水岸小镇项目的征拆工作提供帮助等,累计收受李建平给予的220万元贿赂。2011年3月,张和平在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委员会副会长期间,接受包商银行董事长李镇西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包商银行争取在蒙古国开展金融业务提供帮助。同年4月,收受李镇西送予的10万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