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2-11
个人观察:司法拍卖房产出租仅申报开票收款部分收入
甬税稽三罚〔2026〕1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宁波协盈卓辉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615,060.5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2-1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宁波协盈卓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经司法拍卖取得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路256号的商业写字楼房产,同年12月下旬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
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由宁波茶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茶城')计租使用(此后房产拍卖,租金不再属于协盈公司),应收租金2082万元,已收租金1270万元并均已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2021年1月20日,协盈公司及宁波茶城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6月30日,宁波茶城还需支付协盈公司租金812万元。并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812万元租金约定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未开具发票,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匿报租金收入812万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导致少缴增值税670458.72元,少缴城建税46932.11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0113.76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3409.18元,房产税893944.96元。
上述匿报租金收入未入账,且其所对应的成本已入账并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68370.63元,当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16732.7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748362.14元;
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06770.64元,当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467600.8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9574371.44元;
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383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63891.36元,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773412.23元,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9158.24元,
2021年度弥补亏损后实际应纳税额为0,可以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为4533510.05元;
2022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3314820.4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8781301.42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9695325.36元,已申报18076540.04元,应补缴1618785.32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1、处以所偷增值税670458.72元的50%的罚款,计335229.36元。
2、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1618785.32元的50%的罚款,计809392.66元。
3、处以所偷城市建设维护税46932.11元的50%的罚款,计23466.06元。
4.处以所偷房产税893944.96元的50%的罚款,计446972.48元。
合计罚款1615060.5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