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力支付欠薪,能否拍卖其无证房产?
法院判令公司向我们支付 欠薪的判决生效后, 公司除了 一栋没有经土地登记机关对土 地所有权、 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进行统一登记即无证办公楼外, 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因此, 我们一直无法获得相应的工资。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我 们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变卖该办公楼以清偿欠薪? 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拍 卖、变卖公司的这座无证办公楼, 进而清偿相应欠薪。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 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 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 函[2012]102号)规定:“……二、 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 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在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 出处理前,房屋登记机构暂停办 理登记。三、房屋登记机构依据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 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 载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 书予以登记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 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 记有关问题的函〉 的通知》(法 〔2012〕151号)指出“一、各级人 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 既要依 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 又要尊 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 政权力; 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 顺利开展, 也要防止 ‘违法建 筑’ 等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 合法化。 二、 执行程序中处置 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 具 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行法院 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 构发出 《协助执行通知书》; 暂 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 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 机构发出 《协助执行通知书》, 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 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 件 后 , 由 房 屋 登 记 机 构 按 照 《协助执行通知书》 予以登记; 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原则 上进行 ‘现状处置’, 即处置前 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 的现状, 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 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 后 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 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 执行法 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 《协助 执行通知书》, 房屋登记机构认 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 书面说明的, 执行法院应在30 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 参 照行政规章, 对其说明理由进 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 撤销或 变更 《协助执行通知书》 并书 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理由不 成立的, 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 构 限 期 按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 办理。” 简而言之, 就是法院对 未经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 权、 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统 一登记 (即初始登记) 的无证 房屋, 在事先将情况告知购买 人或按照对应规定办理相应手 续的情况下, 照样可以进行拍 卖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