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处理
案例文号:
(2020)苏02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中的被执行人陈某根系陈某阳、陈某羽之父,陈某阳、陈某羽又系未成年人,根据常识判断,其根本无经济能力来购买价值较大的房屋,申请执行人颜某全完全有理由怀疑该涉案房产系陈某根为逃避其债务,将房产赠与其子女的,故颜某全对陈某阳、陈某羽对房产的所有权发起挑战,请求法院予以查封,也有法可依。本案最终还是被判决为不得执行涉案房产,因为从现有证据看,被执行人陈某根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逃避颜某全债务的行为,虽然陈某阳、陈某羽获得涉案房产物权的时间为2018年,但其取得物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事实发生在2011年,且不论该案中钱款是否由陈某根所出,即便系陈某根所出,因2011年颜某全与陈某根的债的关系尚未发生,在颜某全提供不出有利的证据前提下,陈某根将其所购房屋赠与其子女完全属于一个合法的行为,该行为并未损害到债权人颜某全的利益。故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法律精神。
关联索引: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执行案例》02。
实务简析: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民事物权法领域的一条基本原则,已明确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表明,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范律执说:
该案例实际上涉及三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分别为物权法定主义、赠与法律关系、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这三个层面是层层递进、依次展开的逻辑关系,也是一个法律正向推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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