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配偶所有,债权人愤而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却未支持,这背后究竟有何法律考量?
“周某思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24年11月,当管某亮拿到这份终结执行的裁定书时,他几乎不敢相信。就在不久前,法院刚刚确认周某思欠他430余万元债务,可如今对方名下却空空如也。
更让管某亮难以接受的是,就在他疯狂向周某思催债的2021年8月,周某思先是将婚前购买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妻子赵某,随后又在离婚调解书中以155万元的“低价”将这套市值350万元的房产彻底让出。这究竟是恶意逃债还是正常离婚财产分割?
故事要从2019年说起。当时,管某亮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思,周某思声称有银行抵押房产过桥垫资业务,邀请管某亮提供资金。管某亮多次筹款交给周某思,前期合作还算顺利。
然而2021年6月,风云突变。周某思告诉管某亮资金出现问题,上千万元可能无法追回。从6月底开始,管某亮天天向周某思催债,甚至一同前往派出所报案。
就在管某亮紧锣密鼓追债的2021年8月,周某思与妻子赵某完成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
8月2日,赵某向周某思转账48万余元,用于归还案涉房屋的剩余贷款;
8月4日,双方约定将登记在周某思名下的房产归赵某单独所有,并办理产权变更;
8月6日,两人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周某思归并款155万元,其中75万元直接折抵周某思应支付的女儿抚养费,剩余80万元于8月20日前付清。
巧合的是,就在同一天——8月6日,管某亮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周某思的民间借贷诉讼。
2024年5月,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思返还管某亮投资本金410万余元并赔偿损失40万余元,合计450万余元。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周某思承诺分期支付334万元。
然而周某思并未履行,管某亮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周某思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气愤之下,管某亮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周某思向赵某转让房产的行为,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周某思名下。
管某亮在法庭上火力全开,他指出:案涉房产是周某思婚前购买,属其个人财产。2021年8月4日周某思将房产无偿转让给赵某,8月6日又在离婚调解中以远低于市场价(仅市场价44%)的价格归并给赵某。更可疑的是,赵某支付的80万元归并款到账后,很快被周某思取现。赵某还多次用1元、10元测试周某思账户是否被查封,明显知晓逃避债务。
赵某则辩称,房屋首付款30余万元是她支付的,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的155万元归并款中包含了75万元子女抚养费,剩余80万元已支付完毕。整个处分过程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思与赵某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将案涉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已归还房屋剩余贷款并支付归并款,处分行为还包含子女抚养费负担,并不存在不当减少周某思财产责任的情形,因此管某亮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定条件。
管某亮不服,提起上诉。他补充提交了多份证据,试图证明周某思在同期还转移了其他财产,以及赵某对逃避债务知情。
常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管某亮对周某思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但周某思向赵某转让案涉房屋不构成不合理的低价。
法院给出了三点理由:赵某为购买该房屋支付了30余万元首付款,占房屋总价的30%左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并无不当;离婚协议约定的75万元抚养费符合本地生活水平,并不过高。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多起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本文将从本案出发,为读者解析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与债权人撤销权的那些事。
1. 法律依据:新司法解释明确撤销权适用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确实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但法院在审查时,不会简单地看财产分配是否对半开,而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2. 本案败诉的关键原因
管某亮为何败诉?核心在于:周某思的财产处分具备合理性基础。
财产性质:房屋虽登记在周某思名下,但购买于婚前一个月,且有证据证明赵某支付了30%的首付款。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这类房产在离婚时可作为共同财产协议处理。
抚养费负担:75万元抚养费对应12年,包含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常州地区并非明显过高。这部分折抵归并款,具有合理性。
整体考量:离婚协议是复合协议,财产分割往往与子女抚养、过错补偿等捆绑。法院需整体审查,而非孤立判断某项财产的转让价格。
3. 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的实务要点
通过本案和近期司法实践,我为大家梳理以下法律要点:
对债权人的建议:
及时取证:发现债务人离婚且财产分割异常时,尽快获取离婚协议书、财产评估报告等证据。
把握时效: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证明要点:需证明债务形成在先、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该行为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若能证明相对人知晓债务存在,将更有利。
对普通读者的启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并非完全“自由”,若一方背负大额债务,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分配可能被撤销。但也不必过度担忧。法院在审查时会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婚姻家庭伦理,合理的子女抚养安排、过错补偿等均受保护。保留出资凭证至关重要。本案中赵某能证明支付首付款,是胜诉的关键。
“假离婚、真逃债”的故事我们听过太多,但法律的天平并非总向债权人倾斜。离婚财产分割不是简单的数学题,它承载着子女抚养、情感补偿、家庭贡献等诸多因素。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量,既不让债务人借离婚之名逃避债务,也不让债权人过度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无论是作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还是作为离婚一方担心财产分割被挑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权时效,收集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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