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食品公司诉称:经法院判决,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应向其支付货款1929512.45元。后经执行发现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经调查,李某离婚时,将所有房产全部无偿转移至妻子何某某及儿子李某某名下。上海某食品公司认为,李某上述行为属于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李某、何某某《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房屋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
被告何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分配,是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李某曾具有严重过错而作出的合理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并非没有清偿能力。按常理,夫妻双方离婚后一定会有财产的处理,上海某食品公司在2016年11月已经知道离婚及财产分割情况,其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期限。
[法院判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7)沪0117民初216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某食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8)沪01民终1329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21684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李某、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
[裁判要旨]
1.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2.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 ;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知晓的,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
[律师建议]
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尽量做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若已经转移,应当搜集证据证明欠款人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离婚过户房产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另外,债权人应当在知道被告离婚一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任何权利都是有期限的,拖延症会有可能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