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与妻子小丽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两人以买卖方式将共有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之后开始违约,未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判决生效后始终未得到履行。银行能否申请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
——银行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大林与小丽向儿子转让房产的行为,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公允的对价支持,实质上是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应属无效。该房产转让行为已经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银行债权的实现,银行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大林夫妇与其子女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