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不少民办学校的校长聊天,发现一个让人头疼的现象:明明是租了举办者的房子来办学,教室里有学生在上课,老师也在备课,结果税务局一张单子下来——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理由听起来很“合法”:举办者是一个法人,学校是另一个法人,房子产权不在学校名下,不属于“自用”,所以不能免税。但我想说,这个税,很可能交错了!
我们先搞清楚一个根本问题: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到底征的是什么?它叫行为税,不是财产税。什么意思?它管的是你怎么用这个房子,而不是房子归谁。你把房子空着、或者拿去开工厂,那得交税。但你把房子腾出来,给孩子们上课,做教育——这在国家税法里,是明文鼓励、应该免税的!所以,判断要不要交税,钥匙在“用途”手里,而不是在“产权”名下。
有人会问,那政策里说的“自用”怎么理解?很多税务人员理解为“自己的房子自己用”。可如果这么理解,就出大问题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允许举办者用房产作为办学投入。你租给我,我用来办学,这不就是实实在在的“用于自身办学活动”吗?难道非要逼着举办者把房子过户给学校,把真金白银砸在砖头上,才算“自用”?如果租房子办学就要交税,那结果是什么?有自己房子的学校不用交税,租房子办学的学校反而要背一笔额外的税。同样的孩子在上课,同样的老师在教书,就因为产权证上名字不同,税负天差地别。这公平吗?这符合国家扶持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初衷吗?而且,从教育本身来看,租赁办学恰恰是值得鼓励的。学校的钱应该花在聘请好老师、研发好课程上,而不是全压在买地盖房里。把有限的经费拿去交税,最后受损的,还是教育质量。
所以,给咱们民办学校的同仁们提个醒:面对税务核查,咱们要有底气,更要讲方法。1. 抓住本质:沟通时,别只在“产权”上绕,要把重点放在“用途”上。我们的房子是不是在搞教学?有没有证据?2. 备好证据:租赁合同、教室照片、办学许可证,把这些材料备齐,证明房子每一寸都用在了教育上。3. 讲清道理: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财税〔2004〕39号文的精神结合起来讲。我们是非营利性的,是搞教育的,就应该享受和公办学校一样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