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后财产纠纷、房产过户、违约金
正文内容:
一、实务场景:韩某人与刘某人原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得房屋。离婚调解书中约定房屋归韩某人,韩某人返还刘某人购房款,韩某人返还后刘某人却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
二、实务问题:刘某人是否应协助韩某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是否应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三、研究意见:离婚调解合法有效,刘某人有协助过户义务,但因调解未约定违约金且韩某人无损失证据,其违约金诉求不被支持。
四、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五、审判实践标准:法院认为双方应依调解书履行义务,无约定违约金又无损失证据,违约金诉求不支持。
六、律师实务建议: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一方不履行可及时收集证据维权。
结尾:此案件警示大家,离婚协议要明确各项财产分割及违约责任。达成协议后应遵守约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案件案号(2025)晋1024民初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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