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曹某以1150000元的价格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住小区某房屋。同日,曹某向某房地产公司结清全部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并向曹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该承诺书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因某房地产公司以其开发的65套房产为抵押担保分两次向某银行借款共计2240万元,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案涉房屋在上述抵押物之列,导致曹某无法为案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曹某诉至法院,诉请某银行、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在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办妥后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