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产被擅自变卖,伪造协议成判决依据?——一起同居析产案中的司法疑云
2026年3月,七十多岁的河南焦作市民曹先生,仍在为一场持续十余年的房产纠纷奔走申诉。他控诉前伴侣马女士在诉讼期间,公然将法院依法查封的两套房产私自出售,而两级法院不仅未追究其法律责任,反而以“房屋已不存在”为由拒绝分割;更令人震惊的是,一份被曹先生坚称“系伪造”的《协议书》,在未经笔迹鉴定、未核实签字真实性的情况下,竟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依据。这起看似普通的同居财产分割案,暴露出司法程序中对保全措施执行不力、对关键证据审查缺位等严重问题,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深切关注。一、法院查封令形同虚设,房产被卖后“不了了之”
据曹先生介绍,他与马女士于1992 年底开始共同生活,1993 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近二十年间购置了上海、珠海、中山、焦作等地多处房产,还共同经营公司。2011 年 7 月,因夫妻感情破裂,曹先生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1年7月27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曹先生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马女士名下位于上海浦东东高路、珠海横琴南山嘴路等地的五套房产。然而,就在案件审理期间,马女士竟于2011年下半年将其中两套已被查封的房产——上海浦东住宅和珠海横琴住宅——悄然出售,所得款项去向不明。曹先生多次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追究马女士违法变卖查封财产的责任,并主张该部分房产价值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审法院未对马女士私自出售查封财产做出任何处罚,反而认定“被告私自卖掉的两套房产的房款宜归被告马女士所有”,进而判决“被告私自卖掉的上海和珠海的两套房产的房款归被告马女士所有”;更离谱的是,二审法院竟然认为“现双方诉争的五套房屋中有两套已被马女士卖掉,已经不存在,因此,该两套房屋不存在分割问题”。将被马女士私自卖掉的法院查封房产直接排除在财产分割范围之外,既未责令追回售房款,也未对马女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处罚。(上为一审、二审判决书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法院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法院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若无睹,不仅放纵了当事人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更实质性剥夺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这不是‘房屋不存在’,而是‘法院不想管’。”曹先生的一位律师朋友说,“查封令若可随意违反而不受惩处,司法保全制度将沦为一纸空文。”二、关键《协议书》疑点重重,法官却推定真实有效
案件另一重大争议焦点,是一份署名为“2007年”的《协议书》。马女士在二审中突然提交该文件,声称双方曾约定:“工厂90%归曹先生,所有房产归马女士”。正是凭借这份协议,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将原本判归曹先生的珠海商铺等资产全部改判给马女士,仅保留一套焦作住宅。但曹先生坚决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他指出:自己从未签署过包含“所有房产归马女士”字样的协议;其手中持有的同一份协议复印件并无此内容;协议上的签名和手印均非本人所为;文字存在明显后期添加痕迹,墨色、笔迹与正文不一致。但主审法官无视曹先生的意见,以曹先生没有提供协议原件为由,推定马女士提供的该协议真实有效。(上为曹先生提供的协议,为复印件;下为马女士提供的协议,为原件)三、司法公信力何以维系?
如今,曹先生在对两级法院法官在审理该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的同时,也还在申诉。他反复强调:“我不是要多分财产,只求一个公正。房子是法院封的,她敢卖,法院就该管!协议是不是我签的,做个鉴定就知道,为什么不敢?”此案折射出当前民事审判中两个突出风险点:一是对诉讼保全措施的执行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监督与追责机制;二是对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走过场,尤其在涉及手写文书时,过度依赖“推定规则”而忽视实质核查。司法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工具,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查封令可以被公然践踏,当伪造嫌疑文件能不经鉴定就成为定案依据,受损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是整个法治体系的根基。目前,该案仍在申诉审查阶段。公众期待上级法院能正视程序瑕疵,启动再审,还当事人一个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