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房产中介/房屋经纪人/确认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提成工资/人身从属性
裁判要旨
即使劳动者与房产中介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其从事的房屋销售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且公司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提成),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就具备了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应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张先生经过面试,进入了一家名叫“同城房屋中介”的公司,做起了房屋销售经纪人。公司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社保。双方口头约定,张先生的收入主要靠销售提成。
张先生入职后,每天要在公司的微信群里打卡,接受店长的监督。他的工作就是在公司的六分公司卖房。每个月,公司都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或者其妻子代某某的微信,按时给张先生转一笔钱,作为他的提成收入。
后来,张先生因为交通事故受了伤。伤愈后,他向公司经理提出了辞职。双方因为工资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同城公司不服,把官司一路打到了法院。公司认为,自己和张先生只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张先生拿的是销售提成,公司也不强制他坐班,双方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认定的起始时间略有不同。同城公司仍然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裁定指令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争议焦点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房产中介张先生和同城公司之间,到底存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存在,这段时间又该怎么算?
法院再审观点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首先,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一纸合同,而在于实际用工过程中,双方是否形成了“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从人身从属性来看:张先生是经过公司经理面试入职的。他每天要在公司微信群里打卡,这证明他接受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公司对他有监督和管理,他需要遵守公司的基本工作安排。
从经济从属性来看:张先生做的房屋销售,就是同城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每个月固定在15、16号通过微信给他发钱,这笔钱是他的主要收入来源。公司自己也承认,对于正式员工,也是“有业绩就有提成,没有业绩就没有提成”。这说明,张先生的经济收入依赖于公司。
法院认为,这两个特征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而与合作关系中双方平等、各自独立、风险自负的特点截然不同。公司说是“合作关系”,但又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这个说法不被采纳的后果。
其次,确定了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虽然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张先生“缺卡”,但公司也承认给张先生开通了内部系统。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张先生在2022年3月30日就已经入职了。
结束时间:根据张先生和公司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2023年6月8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结束时间认定为2023年6月9日。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改判确认同城公司与张某某在 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6月9日 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实务启示
这个案例给房产中介公司和广大的房屋经纪人都提了个醒,带来了几点重要的启示:
1. 对房产中介公司来说,想用“合作关系”掩盖“劳动关系”是行不通的。 很多中介公司为了规避缴纳社保、承担用工风险等责任,喜欢和经纪人签所谓的“合作协议”。但法院在审理时,看的不是协议的名字,而是用工的实质。只要公司对经纪人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如考勤、分配任务),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公司,那么这种关系就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风险。
2. 对房产经纪人来说,要懂得保留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没有劳动合同并不可怕,关键是要留好证据。本案中,张先生胜诉的关键证据就是:微信打卡记录(证明接受管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公司定期发报酬)、与经理的聊天记录(证明入职和辞职过程)。这些证据清晰地勾勒出了一个事实劳动关系的全貌。
3.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从属性”。 无论是法官还是我们普通人,判断一个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都可以抓住这两个核心特征去看:一是你听谁的(是否受管理、遵守制度),二是谁给你钱(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对方)。只要这两点成立,无论合同名字怎么写,都改变不了劳动关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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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对相关案例的整理、归纳,对公开判决书做观点性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对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及法律的适用,无倾向性态度。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可能存在误差。同时,在转述、改编过程中,为避免过于复杂、引起歧义,故对裁判原文认定的事实进行了适当删减。文中附有案件索引,建议读者阅读裁判文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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