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赠与合同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离婚后财产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即便离婚后经诉讼判决登记至一方名下,仍不足以改变其作为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若该方在再婚后,将房屋部分产权赠与并过户至新配偶名下,而新配偶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或虽未支付对价但符合特定情形)、已完成过户登记的,可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产权。原配偶的损失,应向无权处分的前配偶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刘某在与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二人于2020年判决离婚,未分割该房。后刘某通过诉讼将原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变更至自己个人名下。2022年1月,刘某与王某再婚;同年3月,刘某将房屋部分产权赠与王某,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曾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恢复登记。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赠与无效,恢复登记至刘某名下。二审法院(广州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二审法院认为:
房屋性质:涉案房屋购买及付款均在刘某与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续判决登记至刘某个人名下,不改变其共有性质。
无权处分:刘某未经共有人曾某同意,擅自赠与,构成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但王某受赠时,房屋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其作为配偶有理由信赖登记;无证据证明其非善意;且已完成过户登记。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取得产权。曾某的损失应向刘某索赔。
案件警示
对离婚当事人:离婚时务必及时分割所有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对方名下或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拖延分割,可能因对方后续处置而面临追回困难的风险。
对财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信赖登记也需“善意”,明知或应知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可能无法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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