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某与甲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孙某与甲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首先,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来看,甲银行与孙某签订抵押合同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案涉房屋为孙某婚后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是孙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未经王某同意就该房屋进行抵押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以无权处分为由当然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
2.甲银行能否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
甲银行是否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而“善意”的审查核心在于甲银行是否知晓孙某为无权处分。本案中,涉案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均显示产权人为孙某,所有权形式为单独所有,甲银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推定涉案房屋为孙某单独所有,无其他共有权利人,现有证据无法使甲银行认识到王某在该房屋中享有份额,应认定甲银行尽到了审查义务,构成“善意”。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王某主张甲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甲银行已善意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王某如认为孙某隐瞒事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己方权益,其可依法另行向孙某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