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q,系债权人
被告:n,与m原系夫妻
第三人:m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n与m于2022年xx月x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归m所有的:房子某区某镇某大街xx号、xx号;车xx京Q××某某;n欠的所有债务由n自己偿还,与m无关”之约定;2.判令n、m支付q律师费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m与n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将案涉房屋归m所有,m已按照协议归还房屋剩余贷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归并款,同时该处分行为还包含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因此,m与n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并不存在不当减少n财产责任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x日,法院作出(2022)京0118诉前调确xx号民事裁定书,载明q与n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n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q借款25万元。该案卷宗中,2022年x月x日的调解笔录中,q称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装修房子。后法院作出(2023)京x执x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京0118诉前调确xx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n、m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影响了q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首先,离婚协议中虽对“房子某区某镇某大街xx号、xx号”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根据n、m所述,两处房产中仅有一处系n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另一处房屋所在宅基地为n爷爷名下,在n爷爷仍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n、m虽主张该处房屋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在本案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亦难以认定该房屋系n、m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结合当事人陈述,m提交的证据等,一审法院认定n存在婚内出轨行为、m为无过错方,并无不当。结合案涉房产、车辆的价值,双方未成年子女由王某某抚养等情况,根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离婚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车辆归m所有,财产分割并不明显失衡。q提交的案例及另案判决所涉基本事实不同于本案基本事实,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再次,n向q发送的微信中明确表示其目的是撤销离婚协议,结合其于本案二审中的陈述,在q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n、m系以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最后,离婚协议中对于n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担的约定,并不影响q债权的实现,对q有关撤销该项约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