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方,如实披露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是其法定义务。但具体哪些是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哪些是中介在促成交易时可以询问的信息,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3、《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中规定“二、明确经纪服务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
4、2025年8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推行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和房源码核验工作的通知》,推行房源码核验工作措施,确保出售房源真实委托、真实房源、真实产权、真实价格、真实图片;同时也要求中介对交易的房屋严格把关,包括查验房屋产权人信息及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出租等情况。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中介应当披露的信息有:1、房屋信息:(1)房屋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产权证号等,(2)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异议、文件备案、居住权、出租或出售等;2、中介机构与委托房屋的利害关系、委托人需协助的事宜及应提供的资料清单、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标准、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与支付时间、其他法律规定或行业要求的需告知事项。
从服务内容上看,明确规定中介须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促成交易的必要服务。同时也可以接受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
另外,房屋瑕疵是否需要披露按照相关法律原则来看,是需要向买受人披露的,但是具体哪些瑕疵属于中介应当主动询问必须进行披露的,目前法律规定尚未细化。但综合相关法院案例分析已大致明确了一个标准,即对买受人购房决策、房屋价值或居住安全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中介仍需主动询问并披露。具体来说一是质量安全方面,如承重墙拆除、裂缝等主体结构问题,火灾、地震致损的灾害历史,以及漏水、管线老化、燃气改装等隐蔽隐患;二是特殊事件,涵盖房屋本体或相邻房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楼道爆炸等重大治安事故,即便未发生在交易房屋内,也需如实告知;三是周边环境,像可视范围内的公墓、殡仪馆、垃圾处理厂,以及高压线、化工厂等强噪音或污染源,需明确披露距离、方位等等。从合规风控与责任防范角度出发,中介方需秉持审慎履职原则,将前述房屋瑕疵纳入主动询问与核实范围,并如实向买受人披露。由此既能充分保障交易双方的知情权与公平性,也能有效规避因信息披露不全引发的合同纠纷与法律责任承担风险,最大程度兼顾行业规范与自身权益。
综上,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二手房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中介机构需严格履行核实与披露义务,同时买方也应主动核查信息、留存证据,卖方需如实提供房屋情况,共同维护交易公平与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