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经营风险提示:土地价值未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未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少缴房产税,存在一定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取得土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未计入房产原值,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企业应自查,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如果地价未含在房产税计税基础里,企业应补缴房产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办公室
制作:邬为超 王绫驿
编审:王玮宾
责编:黄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