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大林与小丽结婚时,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不久,二人因家庭矛盾分居,小丽诉请离婚,并要求均分该房产,而大林只同意支付少部分补偿款。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就平分吗?
律师解答:并不是,该房产可判归大林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小丽。本案中,大林婚后为小丽“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大林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补偿小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构成存续期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09号尚都金茂大厦A座三层网址:www.zkflawyer.com博客:http://blog.sina.com.cn/zkflawyer电话:0316-5218868 / 2193306 / 2195306 /526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