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18 星期三 25474 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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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8 星期四 25473 00063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16)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16):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十五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前 | 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本文所讨论的第16种情况之下,在无明确证据能够证明是对于双方子女的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案涉房产宜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在上述前提之下,定位到《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该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具体到第16种情况,就是按照双方父母的购房款的出资额加以确定夫妻双方享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