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
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当事人仅以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组却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1.《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诉争房产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甲某仍为诉争房产的登记产权人,其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乙某名下,故在甲某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甲某名下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2.《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诉争房产系甲某与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属甲某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诉争房产归乙某所有,系甲某对自己在诉争房产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3.另外,A融资公司与甲某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间要早于甲某与乙某离婚事实发生时间,乙某依据离婚协议对诉争房产产权的约定要求解除对诉争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诉争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乙某的异议请求。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融资公司与甲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7月16日,在诉讼过程中,赣州市中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了甲某名下位于会昌县的房产。
11月8日,赣州中院判决甲某偿还A融资公司代偿款121825.67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甲某未履行义务。
2022年4月20日,A融资公司向赣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27日,赣州中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8月18日,会昌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甲某名下位于会昌县的某房产。
2023年1月,案外人乙某对会昌法院查封、拍卖会昌县某房产不服,请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
根据异议人乙某提供的材料:2020年10月16日,异议人乙某与被执行人甲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会昌县的某房产归乙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另外,A融资公司与甲某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023年1月10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乙某的异议请求。
裁定生效后,乙某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代甲某履行付款义务,涉执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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