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条款大家并不陌生,但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去世后房产归子女继承”,一方再婚后不幸离世,再婚配偶和子女能否推翻这份约定,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今天就通过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案,聊聊这类离婚协议涉继承条款的裁判逻辑,让大家看懂这份离婚协议里的继承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案例回顾:离婚协议定继承,再婚妻儿起纷争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4和张某5曾是夫妻,婚内育有一女张某1。2012年7月25日,两人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时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婚内共同的涉案房屋做了明确约定:房屋所有权女方占70%、男方占30%;买卖、出租房屋需要夫妻二人和女儿张某1三人一致同意;再婚的话,不能带再婚配偶和子女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夫妻两人去世后,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归女儿张某1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主张。
离婚仅3天后,张某4就与张某2登记结婚,2013年两人育有一子张某3。2017年4月4日,张某4突发离世,张某4的父亲早已在2015年去世,母亲李某尚在。
涉案房屋是张某42004年买的,已交付使用但未办产权登记;涉案车辆登记在张某4名下,购买于其与张某5婚姻存续期间。
(二)各方诉求
- •原告张某1:按离婚协议继承涉案房屋30%权利,继承涉案车辆50%份额
- •被告李某(张某4母亲):同意张某1的全部诉求
- •被告张某2、张某3:不认可离婚协议的继承约定,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张某4的遗产
二、法院判决:协议有效,女儿依约继承房产
(一)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张某4和张某5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关于去世后房产归张某1继承的约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并非张某4的单方行为。最终判决涉案房屋30%的权利由张某1享有,涉案车辆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同时驳回了张某2、张某3的其他诉求。
(二)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2、张某3的上诉,认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各项内容不可分割,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司法观点梳理:4个核心裁判要点
1、首要原则:离婚协议财产条款具法定约束力
只要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本案中该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合法有效。
2、核心认定:离婚协议是整体解决方案不可割裂
离婚协议是夫妻对解除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各项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不可单独割裂否定效力。本案中张某5基于房产继承约定同意离婚及财产分割,推翻该条款会破坏协议整体性。
3、关键解读:继承条款兼具双重法律属性
- •对协议双方:属特殊合同,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非法定事由、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撤销、变更
- •对继承人:属特殊遗嘱,是夫妻共同遗嘱意思表示,经民政部门备案,可参照公证遗嘱认定效力,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4、适用边界:涉案财产需区分处理无关不审理
法院会区分遗产权属,权属清晰仅涉协议当事人的按协议处理;涉及案外人利益、权属不明的,本案不予处理,告知另行主张。本案涉案车辆因此未在本案判定。
四、总结:离婚协议继承约定不可随意推翻
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纠纷遵循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协议整体性、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离婚协议中财产归子女继承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合意结果,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再婚家人不能以法定继承为由随意推翻。仅在假离婚签虚假协议、离婚后变更协议、另立遗嘱或财产灭失时,该约定才会无效、被撤回或无法执行。
简单来说,合法合规的离婚协议继承约定,再婚家人也不能不认。
引发讨论
1、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去世后归婚生子女,一方再婚生子后,再婚子女能否主张法定继承该财产?
2、若离婚后一方单独立遗嘱,改变了离婚协议中的继承约定,此时该按遗嘱还是离婚协议执行?
3、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继承条款,若一方再婚时带配偶在该房屋居住,另一方能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4、若离婚协议约定的继承财产因拆迁、变卖等原因灭失,子女还能依约主张相关权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