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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应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权威解读
本条规定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为前提,在这个大的前提之下,在夫妻双方无法对房屋的归属或者价值达成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则。
房屋作为不动产的属性,决定了其无法直接进行分割,只有取得所有权或相应价值两个选项。在无法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1与金某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并对涉案房屋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此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金某与张某1在本案中就涉诉房屋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均无异议,仅对于房屋的现值有争议,故一审法院依据均依据近期同小区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酌情予以确定。为避免双方诉累,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将涉诉房屋的权属一并予以确定。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判决:一、张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金某房屋折款一百八十一万零四百六十二元六角一分;二、自张某1给付金某前述第一项判项的全部款项之日起,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归张某1个人所有,金某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张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张某1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
据已查明事实,张某1与金某在19427号案件2019年7月29日调解笔录中对涉案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上述协议中表示“共同将涉案房屋出售”,但因双方对于涉案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如张某1上诉主张所称,涉案房屋是否能够出售以及何时出售存在不确定性,故一审法院为避免双方诉累,解决双方纠纷,确定张某1向金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房屋所有权归张某1所有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且双方对此方式均无异议。张某1主张应将涉案房屋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的意见,与其一审中已认可的处理方式不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涉案房屋价格,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院依据二手房近期同类房屋成交价确定,双方均表示同意,故一审法院依据近期同小区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对涉案房屋价值予以确定并无不当,张某1主张一审法院确定房屋价值过高,对此并未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金某与张某1于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14日生育一女张某2。2018年3月、4月,金某与张某1分居。2018年9月26日,金某将张某1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8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13民初28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7月5日,金某再次将张某1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9年7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13民初19427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9427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金某与张某1自愿离婚;二、双方之女张某2由张某1自行抚养;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在张某2上学期间(指义务教育学期期间)及法定节假日期间,金某于每周六十二时,自北京市顺义区处将张某2接走,于下一周周一由金某自行将张某2送至学校(如遇周一为假期的,金某于当日八时将张某2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北门处,由张某1自行接走);在张某2寒暑假期间(期间以教育部门通知的放假时间至学校正式上学期间为准),以先在张某1处生活后在金某处生活为原则,具体时间的确定方式为实际放假天数的一半并扣除五天的时间为在张某1处生活的期间,假期内其余时间在金某处生活;如遇七天长假,接送孩子的时间及方式参照寒暑假;张某1予以配合;四、车牌号为京X的本田牌轿车一辆归张某1所有,车牌号为京X2的起亚牌轿车一辆归金某所有;五、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某1负担(已交纳)。在调解笔录中,金某与张某1陈述:“针对北京市顺义区103室房屋,我双方协商为由双方共同将该房屋出售,出售房屋价款在扣除房屋剩余贷款后所余售房款,在平分的基础上,张某1多获得三十万元;在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至房屋出售前,在该期间的房屋贷款前三个月由金某自行负责偿还,至第四个月起由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因房屋价款并未实际确定,故本项内容不列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内,我双方在此就该项内容予以确认并予以执行。双方未出现在本调解协议中的财产,我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因前述涉房屋至今未能出售,故金某将张某1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按该房屋现值,在扣除房屋剩余贷款后所余金额由双方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由张某1多得30万元,在金某获得折价款后,房屋确认归张某1所有。现双方对于房屋现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据近期同小区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酌情予以确定。
一审另查,前述房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房屋贷款截止至2021年12月21日(每月20日为当月份还款时间),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79 074.78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民法典》第1087条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作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对房屋的归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时,在竞价,评估后补偿或拍卖,变卖的基础上,也不能忽略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切实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虽然以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在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更为公平,但竞价并非只能以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为前提。双方经济条件有一定差距,但均同意通过竞价决定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准许。如夫妻双方对竞价后的价值分割补偿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的补偿数额时,也应当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法院适用本条规定时,委托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事务所进行房地产估价的估价费,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佣金等支出价款,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张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079号2022.04.24 裁判】